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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有“不端标准”还谈不上“重锤打假”

(2007-03-04 10:13:35)

     中国科学院26日正式发布了《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和《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明确了科学不端行为的内涵、六条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意见》称,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 2月27日《中国青年报》)

 

在学术界浮躁风起、作假猖獗的背景下,中科院此举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其中更是不乏“整肃不端、重锤打假”等溢美之词。能够直面学术领域的困扰,并倡导自律,重塑科学理念,比起讳疾忌医,出了问题捂盖子,应该算作是进步吧。但通读《宣言》与《意见》,却难以令人乐观:当前的举措,离真正的“重锤打假”实在尚存差距。

 

其一,此次只是对“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称为学术不端”以及面对“不端”的投诉通过怎样的程序来处理作出了规定。作为存在了大半个世纪的中国最权威的科学研究机构,长期以来,什么是学术造假,什么是不能做的“不端行为”都没有标准;对于剽窃、骗取科研经费等问题出现后该怎么处理,竟然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这都让人感到不可思议。难道说直到今天,才想到作假、剽窃的事情不该做?从规范学术管理的角度上,此次“标准”的出台,充其量算是必须的一次“补课”吧。

 

其次,即便是“补课”,也有不健全、不规范的地方。何谓“不端行为”?顾名思义,便是行为不端正,但不端正只是一个非常宽泛的道德描述,而剽窃、骗取经费等无疑算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了,二者岂能就这样等同起来?凡规则者,便在于其不容置疑的刚性,如果以一个充满弹性的“不端”作为前提描述,那么在剽窃、作假等行为出现时,是否可以在其荫护之下,得出一个内部“从轻”的处理?更重要的是,作为中科院的学术规范,将对省、市级科学院,甚至高等院校形成示范,严重的违法行为竟然可以列入学术不端来做内部处理,是否会形成“法律面前,读书人的事情例外”来呢?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此次《意见》只有“六条不端行为”的标准和“包括初步调查、正式调查、公布结论和处理意见等环节”的处理程序,至于哪些行为可能作出怎样相应的处理结果,只字未提。众所周知,凡规则要形成约束力,最重要的便在于违反规则者可能付出的代价有明确的说法。学生准则、教师规范一旦违反了,是警告、留校察看,还是直接开除,都有明确规定。中科院对于有了“不端”之举的人员,是停职?是开除?是通报批评,冻结经费?还是领导找到谈谈话,内部教育一下就完了?没有任何表述,只有一句“对认定为有科学不端行为的人员,应由院属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以为,此次带有规范性质的《意见》出台,只是对应有规则的一个弥补,远没有表现出应有的“重拳打假”的决心。某种程度上甚至有点避重就轻的嫌疑,令人实在无法乐观起来。诚然,“读书人”的事情,能够通过道德自律来解决总还是好,避免“斯文扫地”嘛。但在浮夸风气严重、学术作假猖獗、科研经费使用混乱的今天,期待一个“不端标准”出台就能够加强科研自律,未免有些自欺欺人。自律永远都是在他律严格的情况下,才能做得更好,没有明确、刚性的规范底线,没有“动真家伙”的坚毅决心,很难期待积聚于当下科研届的诸多困境,有一个根本的解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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