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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也要谨防过度维权

(2013-03-15 11:37:58)
标签:

杂谈

分类: 热点热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也要谨防过度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也要谨防过度维权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宗旨主要是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并积极推动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努力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促进对消费服务进行比较、试验的国际合作,促进消费信息、消费教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其它各种国际合作,收集、交流各国保护消费者法规及惯例,为各国家集团讨论有关消费者利益问题解决办法提供讲坛,出版有关消费者信息的资料,与联合国的机构及其它国际团体保持有效的联系,以起到能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作用,通过联合国的机构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关于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的发展计划,给予一切实际的援助和鼓励。

 

但是如今,在媒体的炒作下,“3?15”的副效益开始显现,“过度维权”事件频频出现。

 

  与商品供应商相比,消费者依然弱势,多数情况是消费者维权难,但也有不少维权行为并不合理。近年来,经常出现砸车、堵门、敲诈等恶性事件。特别是“3?15”前夕,个别媒体和消费者出于个体利益的考虑,让维权行为变了味儿。媒体铆足了劲儿,希望能够通过爆炸性的案例一炮打响,厂家和商家,则是战战兢兢,唯恐“被维权”、“被典型”。

 

 相关维权专家冒晓光介绍,在国内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并没有对“过度维权”作出明确的界定。从法律层面看,如果消费者在维权时违背法律、社会公德,滥用法律诉求,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了“过度维权”。

 

  事实上,消费者的过度维权大多数是厂家和商家逼出来的。维权专家冒晓光认为,在他接触过的很多维权案例中,往往都是消费者的产品质量出现了问题,反馈到经销商那里,但经销商并不重视,厂家和商家互相推诿,最终消费者实在没有办法,只能采取过激行为。他认为,由于多数情况是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存在维权证据收集难、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因素,因此,对“过度维权”的判断标准要慎重。

 

  在厂家和商家给出合理解决办法时,如果还有消费者“过度维权”怎么办?比如在汽车消费过程中,最常见的是比如在新车交付后不久,消费者发现车身有划痕,或者哪里有小瑕疵,就强烈要求退车或换车,在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就以堵门、闹事威胁商家。

 

  可以说,这并不是法治社会正常、健康的消费生态。随着“三包”和“召回”新规的实施,厂家和商家将受到越来越规范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首先要有前瞻意识,努力做到防范在先、维权在后,争取把消费风险降到最低。其次,在遇到问题时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在找商家和厂家投诉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就要注意收集证据,通过消协调解、媒体投诉、行政申诉、仲裁申诉、法律诉讼等途径合法维权。

 

  “当用户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要注意不要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冒晓光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所以说适当维权,不要过度维权,才能给这个经济社会商品市场带来稳定的发展空间,维权是大事,但也要把握好一个“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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