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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屈能伸”的“醉驾入刑”!

(2012-06-20 14:03:04)
标签:

王松

坪地街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

刑责

龙岗区人民法院

杂谈

分类: 热点热评

人都说,法律的威严是不容撼动的。之所以制订法律惩戒条款就是为了震慑违法行为,而今天我们却看到了另一种形式的“法律”。醉驾入刑以来,距离首位因醉驾而入邢的公众人员高晓松出狱,已经有段时间了。而醉驾入邢这次却遭遇了人情尴尬。

一桩醉酒案的判决,却因为“驾驶距离不远”而免于刑责。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莫王松,于2011年11月30日晚驾驶公车,被交警拦下并检测出他当时体内酒精浓度达到176.3m g/100m l,超出“醉驾”的标准两倍多。——当地一则报道。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但据莫王松本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忆,他当日并未受到控制,经取保候审后一直正常上班。此后,虽然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诉“要求判两个月刑期”,但龙岗区人民法院却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免除刑责。

这里的“情节显著轻微”具体是指莫副主任“驾驶距离不远”。而记者在采访中,法院均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此案。这则案件最终的宣判也无法抗诉,是法官自由裁决权的体现?

如果是一个平民,会因为情节轻微,而免于刑责吗?这个情节轻微的界定我们的理解就是驾驶距离不远。而这个驾驶距离不远,并不是醉驾者主管故意的,而是因为他醉驾没多久就被查到,怎么能够算是情节轻微呢?如果没有被马上的查到,恐怕会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谁也无法预料。既然情节轻微无法成立,那么醉驾者有没有主观意识上认知到呢?显然,在对话酒驾者的采访中,我们看到酒驾者心存侥幸心理。而很多罪犯当初都是心存侥幸。

所以,这次无罪的判罚一定是法外人情在作祟。就是因为责任人是一个政府官员。

对莫副主任这样的领导干部来说,醉驾只是私人事件,既已被警察抓了现行,既已启动法律程序被提诉,在法律框架内处理完就没事了。

在公众的常识层面,醉驾就要被拘,莫王松“免予刑责”———也就是免予刑事责任,也许在法官的裁量权之内,但他连一般的处罚都没有受,这就违逆了公众的常识判断。

当然,这之中到发生了些什么,我们很难去考证了,但确实的反映出来我们的法律体系很不成熟。这件事情经过报道,很可能会演化成另一种结果,法律的威严被组织需要而干涉。结果必然是打消民众疑虑。组织看似在做一件民心所向的好事,但是实际上它已经干预了司法公正。这就如同温水煮青蛙,是我们最应该警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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