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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此见,减少碳排放关键是要将社会成本内化为企业成本。问题是怎样内化?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方案是,由政府先向碳排企业征税,然后再对居民予以补偿。此办法无疑是一个思路,也有国家曾经这样处理。可经济学家科斯认为,庇古方案虽能将社会成本内化,但并非解决环境问题的优选,更不是唯一选择。
三、科斯提出的方案是,以交易成本高低来分担社会成本。在科斯看来,碳排权的分配,其实就是社会成本的分摊,说到底是产权的界定。若将碳排权界定给了企业,企业就无需承担社会成本;若将碳排权界定给了居民,则企业就得承担全部社会成本。而至于碳排权在企业与居民间如何分配,政府不必管其他,只需看界定给谁的交易成本更低。
四、交易成本是指除“生产成本”之外的“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搜集、谈判沟通、组织协调等费用。这样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由于环境未出现普遍污染,公众环保意识也不强,那时将碳排权界定给企业一般不会遭到居民反对,故交易成本会相对低;但随着工业化的推进,特别是到了工业化中期后,环境逐步恶化,公众环保意识增强,若仍将碳排权全部界定给企业会招致居民的抵制,由此形成的交易成本会升高。
五、既然随着工业化提速,将碳排权界定给企业的交易成本呈递升趋势,由此推出的政策含义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碳排权分配给企业的比例应逐步调低,而分配给居民的比例应逐步提高。大致说,在工业化初期,碳排权可更多地分配给企业;在工业化中期,企业与居民可各占一半;而工业化后期,碳排权则应更大比例分配给居民。
六、分配碳排权是将碳排放社会成本内化的重要一步,但仅此不够,政府还得允许碳排权进入市场交易。若没有碳排权交易,不仅社会成本难以内化,而且目前大量碳排超标企业由于无处购买碳排权得立即停产甚至倒闭,失业增加,难免会造成社会震荡。若开放碳排权交易,碳排超标企业可到市场购买碳排权,有了缓冲期,企业便有时间进行技改实行节能减排。
七、可以想见,开放碳排权交易后,即使市场有碳排指标供给,但也会有少数企业买不起而难以存活。怎么办?对此政府绝不可患得患失。我们要兑现减排45%的承诺,别无选择,今后几年必须关闭一些高污染企业,何况淘汰落后企业本来就是推动碳排权交易的目的所在。所不同的是,以往限排是靠行政命令(如政府下令关闭某高污染企业);而现在用的是市场机制。既然都是关闭,让市场淘汰要比行政关闭可取。
八、应指出的是,淘汰部分高排放企业只是开放碳排权交易的目的之一;另一目的,是鼓励企业减排。比如当政府将碳排权分配给企业后,有企业若能够节能减排,用不完的碳排指标就可拿到市场去卖,显然这是一种积极的正向激励。如果政府行政限排主要是“罚”,而碳排权交易则恩威并重,是有奖有罚。
九、前面说了,进入工业化中期后,碳排权应在企业与居民之间分配。这样一来,不论在操作层面具体的分配比例怎么定,居民都会拥有一定数量的碳排权。既如此,那么居民就理所当然有权作为供给者参与交易,不然居民被排除在交易之外,不仅污染损害无从补偿,而所分配到的碳排权也就形同虚设。从这个角度看,碳排权不能只限于企业间交易,而应有居民的参与。
十、困难在于,居民人多分散,每个人拥有的碳排权相对少,若让居民参与交易,日后企业就得逐一向居民购买碳排权,这样企业的谈判成本无疑会增高。鉴于此,我认为弥补之法是组建若干地区性碳排权“银行”,让居民将碳排权存入“银行”,然后委托“银行”集中与企业交易。而此法的要点是:“银行”要相互独立,之间要有竞争;同时为保障居民权益,要让居民有权自主选择银行。
这些天日思夜想,反复推敲自己认为以上十点逻辑上没错,操作上也可行。这里公诸于世,算是与读者作公开交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