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要审批”,上级就一定是“包青天”?
(2010-08-08 13: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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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诽谤罪审批上级包青天检察院地方政府公信力法治人治公平杂谈 |
分类: 冰点时评 |
“批捕要审批”,上级就一定是“包青天”?
诽谤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不是法治是“人治”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才能重建检察机关公信力
鲁开盛
四川新闻网http://comment.newssc.org/system/2010/08/09/012843088.shtml
“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这一规定是记者昨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的。(8月8日《京华时报》)
http://news.sina.com.cn/c/2010-08-08/064420849983.shtml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在一定的时间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由于逮捕的强制措施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它所涉及的许多问题自然也就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批捕权便是其中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批捕权在检察机关。
不可否认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此举的初衷。将诽谤案件的批捕权上提一级,很大程度上也确实能帮助基层检察院排除干扰以保证办案质量。但是,显而易见,“批捕要审批”远非剔骨疗伤,其仍然是头痛治头、脚痛医脚的应急措施。
“批捕要审批”,上级就一定是“包青天”?答案不言而喻。将诽谤案件的批捕权上提一级,卸去了基层检察院负荷的同时也给上级检察院倍添了烦恼:除了为地方发展保驾护航和维护地方稳定的政治压力外,往往还有可能面临经济等更多其他方面的诱惑。而上级检察院既然有压力、有诱惑,就有被拉拢和被收买的可能。
说到底,诽谤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不是法治是“人治”。在批与不批之间做选择题,上级检察院有多少人敢打包票能做到永远依法和公正?多加几条可以说服“上级”的“理由”,抑或多出一些银子——只不过地方政府较过去要付出相对更多的成本而已。连最高法院都能被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一纸公函所左右,何况与地方政府关系更为密切的地方各级检察院?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才能重建检察机关公信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我们讲了几十年,但司法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层出不穷,问题出在哪里?业已发生的多起诽谤案件,就是因为地方政府领导人的个人意志而批捕抓人。在这个过程中,有多少办案人员能“有法必依”?而事后,又有多少人因此受到“违法必究”?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人类社会由“人治”走向法治也是历史的必然。有法则治,无法则乱,是不证自明的规律。只要将基层检察院的责、权、利进行充分明晰,只要我们有让基层检察院不受地方政府所要挟和控制的勇气,那么基层检察院就有重新构建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