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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娘”维权有理,私拿“小三”物品犯法

(2010-08-05 19:00:33)
标签:

“大娘”

“小三”

维权

法院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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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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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杂谈

分类: 坐而说法

“大娘”维权有理,私拿“小三”物品犯法

鲁开盛

《海峡都市报》http://www.nhaidu.com/news/51/n-241951.html

四川新闻网http://comment.newssc.org/system/2010/08/06/012840318.shtml

 

孙女士不甘心丈夫给“小三”购买物品,偷偷到“小三”李女士家中将物品拿走。李女士认为情人为自己购买的物品孙女士无权拿走,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万余元。石景山法院已受理此案。(8月5日《北京晚报》)

http://bjwb.bjd.com.cn/html/2010-08/05/content_303473.htm

 

很同情孙女士的遭遇,也主张她捍卫自己的权益,但是笔者却不赞同她偷偷到“小三”李女士家中将物品拿走的行为。因为孙女士这么做,已经触犯了刑律。虽然“小三”李女士有过错在先,但其作为公民,同样拥有公民权利。比如,私人住宅不受侵犯、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等。

事实上,如果孙女士掌握了“丈夫王某刷信用卡为李女士购买了大量财物”的证据,那么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来捍卫权利。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小三”李女士取得丈夫王某赠与的财产,显然不能算“善意、有偿取得”;而王某在与孙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是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所以,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王某擅自赠与“小三”李女士钱物的行为是无效的;再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小三”李女士应将这些钱物予以返还。

孙女士作为“大娘”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来没有错,错就错在她采取了非正当手段来“维权”。《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大娘”维权有理,私拿“小三”物品犯法。触犯刑律的“大娘”孙女士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当然,鉴于事出有因,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孙女士实刑。通常,判一缓二或者判二缓三就可以了,另外附带民事的就是责令其道歉、返还财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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