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不是人,“法定代表人”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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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不是人,“法定代表人”才是人
鲁开盛
这是6月5日《燕赵都市报》的一则国内新闻的标题。很明显,该报没有搞清什么是“法人”。他们望文生义,主观地把“法人”当作个体的、鲜活的人了。事实上,“法人”不是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才是人。
安监站长不可能是“煤矿法人”,这里可能是“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煤矿法人代表”。《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民法通则》规定得很明白,它是一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就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法人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产生和消亡是依法进行。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多个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各国民法典都根据一个人是否具有正常的认识及判断能力以及丧失这种能力的程度,把自然人分为有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法人在资不抵债时大多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以拒绝还债,而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则一般要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不是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才是人。那么,什么是“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呢?《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而“法人代表”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法人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
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法人代表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其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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