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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放鞭炮”,就没有别的庆祝方式了吗?

(2010-06-04 11:34:07)
标签:

放鞭炮

庆祝

扬弃

法治

法律

信心

公信力

违法

政府

文化遗产

传统

杂谈

分类: 冰点时评

“放鞭炮”新闻暴露当前法治现状的尴尬

除了“放鞭炮”,就没有别的庆祝方式了吗

鲁开盛

 

6月1日12时40分,鞭炮声响彻海南省盐务局宿舍区的上空,燃放鞭炮并不是有人办喜事,而是盐务局职工以这种方式,庆祝局长兼局党委书记邢福煌因经济问题被“双规”。(6月4日《都市快报》)

http://hzdaily.hangzhou.com.cn/dskb/html/2010-06/04/content_881836.htm

 

5月21日,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终审被判死刑,有人在重庆高院门口放鞭炮;6月1日,海南省盐务局局长邢福煌被“双规”,职工们以放鞭炮的形式来庆祝。类似的“放鞭炮”新闻不时见诸我们的报端,俨然成为一道风景线。

开宗明义。笔者认为,贪官的倒掉固然值得热烈欢呼,但是用放鞭炮这种方式实在不大妥当。一是放鞭炮影响了他人的正当权益;二是放鞭炮严重污染了环境并有潜在的安全隐患;三是放鞭炮这种行为本身违法——我们怎么能用违法的手段来欢呼法治的胜利呢?

每个人都有表达的自由,但也要讲社会公德,至少不能随意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500万响鞭炮“噼噼啪啪”、“砰砰咚咚”地乱放一顿,你是宣泄了,别人可遭殃了:心脏病人为之心悸,哺乳期婴儿为之啼哭,上夜班回家补觉的也被吵得心烦意乱。

还有,放鞭炮带来了噪声、硝烟和残留物的污染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城市人口本来就比较密集,想要一片洁净的方寸之地不容易。特别要提到的是,表达自由不是无限自由,还得遵守法律和法规。无论重庆还是海口,除了重大节日的特定时间段外,其他任何时间放鞭炮均为违法行为。

《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规定,“本市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民族的五千年文化需要扬弃。放鞭炮虽是我们民族的文化传统,但其已然不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针对文化遗产,我们既要取其精华,也要去其糟粕,既要有继承,更要有批判。放鞭炮不是值得发扬光大的民俗,理应归类于陋习范畴予以彻底摒弃。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此起彼伏的鞭炮声,是在突破我们法治的底线,是一次又一次地在挑衅法律的尊严。尽管诸多放鞭炮行为是出于对正义战胜邪恶的讴歌,但其终究是违法行为。假如听之任之,不加制止和惩罚,那么不仅消弭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还打击了绝大多数守法公民对法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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