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新浪网组织了一个交流,话题是“经济适用房出租”,我也谈一下自己的观点,“经济适用房一旦出租,从严处罚,房屋直接没收。”可能我的观点有些偏激,但是让我把理由说一下。
第一,我想大家应该明白,经济适用房是政府牺牲了财政利润,为了解决收入不是很充裕的家庭安居的产品,并非是一个商品化的产品,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也不是一个完全产权的住宅,里面有政府的部分产权,所以作为使用者没有完全自主的处理权利。当然有人可能会讲到,出租并不是出售,不存在损害政府权益的内容,而且出租的原因或许也比较充分,工作调动原因,子女上学原因......这些也是我第二点想也说的。
第二,经济适用房是一种资源,也是比较紧缺的资源,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解决安居的任务比较艰巨,要想让每一个适合条件人都享受到国家比较良好的保障,难度还是比较大的,而经济适用房出租是对这种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其他没有享受到这种资源人的不公。所以,我认为,经济适用房应该作为有限产权房,当享受人超出了保障范围的时候,国家应该建立回收机制,这样也可以提高保障范围的准确率,提高保障满意率。
第三,现在很多城市的经济适用房成了违纪的重灾区,我曾经陪别人看过一套二手房,140多平米,紧邻景观河的四层洋房,后来跟卖方仔细一交流才知道,原来这是一套经济适用房,原房主是某单位的领导,因为家里房子比较多,所以拿到房子后,一天没有住过,拿钥匙后一个多月就卖了『当然,没有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仅仅是通过公证处进行了协议公证』。而据我了解,很多好位置的经济适用房实际上是指定发行对象的,政府公务员是“保障”的重点对象。这种情况更是不应该客气。
所以经济适用房出租,应该“重--重--重--罚”,还政策保障房一个清静的环境,给这个社会一些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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