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职责是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的财产生命安全,而在中国警察的名字前面冠以“人民”二字,说明警察属于“为人民服务”的。
今天《半岛都市报》报道了,湖南一农妇,在医院门口摆摊,先被城管人员处罚了49元,然后市场管理所(具体什么性质的单位不是很了解)又处罚10元“市管费”,农妇拒交,产生冲突,被派出所“带走”,后在派出所内上吊自杀,并留有遗书,内称“有人说,搞死这个乡巴佬”,并且“希望乡亲为我讨一个公道”。
在为保护人民而设的派出所内,而求“乡亲”们讨要公道,这是何其的讽刺。
我在社会上经常听别人说起,“某某人很有实力,黑白两道都有人”,让我感觉到警察已经与黑社会一样,成为一种保障小部分人的盾牌和工具了。
为了10元钱而自杀,是受了巨大的冤屈还是失望之后的绝望?疑惑对于执法者恐吓的话而恐惧?我们已经无从得知。
但我想,这农妇走向街头摆摊肯定是生计所迫,城管的49元和那致命的10元钱肯定是超出了她的经济承受能力(估计占了一天收入的大部分),执法者的粗暴与蛮横以及派出所内的遭遇肯定让她产生了极度的失望与冤屈。
或许明天这个农妇就会被遗忘,明天或许还会有其他的故事,在这里算是对她的哀悼吧,但愿天堂里是晴朗的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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