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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国之特权的消失

(2011-05-19 01:01:19)
标签:

杂谈

分类: 理想国

理想国之特权的消失

 

 

《理想国之相对的民主》一文最后说道“在理想国,政府只是作为工作机构,而不是权力机关。”本篇文章主要对此进一步说明,因为国家事务的处理必须有人进行最后的裁决,而裁决本身就是权力,它必须以其强制力来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并对利益蒙受损害的一方进行安抚或者镇压。所以,理想国的政府需要做到“有政无权,有薪无官”。

 

 

“有政无权”

其中“政”是指政策,规定,由政府根据具体的事务和紧急情况(自然灾害、经济危机、战争等)出台相关规定;“权”是指权力,强制执行力,这种权力必须由法律赋予政府,即政府颁布的所有政策必须有相应法律条款的支持,否则公民有权拒绝履行政府的要求。

 

政府不参与法律的制定,不可随意更改法律条款。法律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制定,并监督政府的行为,在政府工作人员触犯法律时有权撤销其职权,并依法审判。

 

免除死刑,设定合理体罚,义务劳动,剥夺行动自由(重型犯入监)。

 

 

“有薪无官”

其中“薪”是指薪酬,政府工作人员可以从事其他行业,但本人及其直系家属不得参与其在任期间管理范围的投资项目,如管理经济的不能参与金融收购项目,管理建设的不能参与土地开发项目等等(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规定),其有政府支付的工资部分必须公开接受公民监督;“官”是指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无官”是指政府的职务只规定权责不分等级,任何公民可以竞选任何职务,根据其工作重要程度与个人能力评定薪酬,不区分性别、种族、党派。

 

政府工作人员的任免采用合同制,任期五年,可续任,但期满后必须重新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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