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我想告《新闻法》袖手旁观——感悟房地产媒体写作

(2007-08-27 11:19:30)
标签:

房产/置业

新闻法

房地产

媒体

 

我想告《新闻法》袖手旁观

——感悟房地产媒体写作

房地产独立评论家 周丽君

前天收到974元稿费,这是我大学毕业一年多来第一次收到稿费。但这篇稿件的内容于我所致力于房地产媒体领域的评论没有任何瓜葛。完全是现任职于某外资控股媒体的某高级编辑,也是先前的老领导看我可怜巴巴,赏的一口饭。而且稿件内容,绝大部分是老领导替我修改,不然就我这点水平根本无法发表。

昨天用稿费高高兴兴请某朋友吃了顿云南菜,今天花点时间认认真真总结下由这批稿费产生的杂想。

两三月前,朋友告知,我一篇有关土地囤积的评论稿全文被转载于《北京晨报》。我纳闷为什么发表前没通知,而且本篇文章应编辑卡卡要求,已发表于福建《海峡生活报》的副刊《楼市周刊》。这样一来,让我很为难,还得向编辑卡卡解释。当然,我也得向擅自发表我文章的媒体问个究竟。

《北京晨报》地产版的解释理由是找不到联系方式,不过态度还算可以。当时,我也没勇气和经验为难人家。看人家不是道歉,就是要地址给稿费的,倒反被感动。这样的事情,不止一家,记得杭州、深圳、重庆等地的房地产媒体或企业内刊的记者和编辑,都曾热情的约稿,都说马上就给稿费。可惜到目前为止,都是些空头支票。

有些的确事出有因,如《房周刊》被停刊,编辑也挺坦诚,我就不再纠缠。

有些文章写在博客里被媒体转载,有些编辑会联系。有时不好意思提稿费,干脆让寄份样刊,也方便我日后找工作。但到目前为止,连本美女写真集都没有。

平时挺关注自己作品是否被侵权,有时会把文章题目或关键字用google或百度搜索;有时到书报亭买报纸或杂志,下意识的也会翻阅些有关房地产类评论类刊物……有时让我挺气愤。

曾向某位地产媒体的前辈吐露过心中不快,在他看来,别说初出茅庐的你,即便走红的地产学者董藩也不过如此。有时发表文章也没稿费,仅仅扬扬名而已。

是呀,扬扬名而已,不少朋友也这么解释,有时我也这么安慰自己。反正名也让自己扬了,便宜也让自己赚了,还要几块稿费做什么。不过妓女可不这样看,虽然做爱时老娘也爽了,不过嫖客还得照样掏钱,哪怕你累的死去活来。难道新闻人就可以比妓女大方,不要钱吗?

如果妓女不要钱,不仅吃饭成问题,而且妓女整个行业的存亡都会面临危机,更谈不上职业道德。不要钱的妓女,只能充当二奶,被人包养。诸如李师师等之所以成为名妓,就在于不甘心被某人单独保养,以不屈不饶之“偷情”精神捍卫妓女职业道德,方能立足于世界名妓之林。

如果新闻人,尤其是独立的撰稿人,发表文章只抱着扬扬名而已的态度,那新闻人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独立的新闻人。不少人笑话我为什么非得自封个房地产“独立”评论家。其实,原因非常简单,如果评论家或新闻人不独立,那算个狗屁的新闻人或评论家。这么简单的道理,还得让我重复叨唠,说实在的,我活着也不容易。

对于单独的个体而言,先忍气吞声,借助媒体扬扬名,或许还真有出人头地之日,但他不可能为这样的行业终其一生,因为没有稿费将彻底摧毁这个行业。即使存在,想必也是艰辛的。

只有确保稿费,才能确保新闻人的职业道德,评论家也是如此。否则,难免沦落为被人保养的境地,独立精神将彻底消失。

难怪有人笑话目前的记者不如妓女。

前辈看我不服气,补充句,人家拿你文章,或许仅为填充版面。说得我有些难为情。哪怕我文章再垃圾,只要你拿它填充版面,就是在侮辱我的人格,说我是垃圾。另外,也是侮辱你的版面,把你的版面当垃圾桶看待。但为什么你依旧悄无声息的拿了?哦,我明白了,原来这就是偷盗。但我不明白为什么你偷了之后,还得咬定偷走的文章是垃圾文章。莫非你在嫌弃自己的偷盗水平?我想你还达不到这种自我否定的境界。或许是渴望降低自己的偷盗罪刑,其实,我可以明确告诉你,不管你偷的是大便,还是黄金,只要偷盗事实成立,你就是在犯罪。

前些天研究了《著作权法》,发现我这类被侵权现象居然还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虽然有规定发表文章要给稿费的条例,甚至也定性了擅自发表他人文章属于侵权行为,但并没有如何惩罚侵权者的具体措施。这样的法律就像狐假虎威的狐狸,一旦被戳穿,不但没有任何威慑作用,倒反使得侵权者有恃无恐,反咬被侵权者一口。诸如都让你扬名天下了,你还嘀嘀咕咕着那丁点稿费,你也太不知足,太不识抬举,太不会做人了……现在我终于明白了,原来偷盗者之所以敢厚颜无耻、大言不惭,原来是有靠山的。他们的靠山就是国家法律的缺失与不完整。

目前的《著作权法》不仅不全面,而且不专业,新闻人理应有属于自己的《新闻法》,对诸如偷盗作品与拖欠稿费之恶劣行径必须予以严惩,否则笑话记者不如妓女的时代,将难以改观。

我无非想及时拿到稿费,必定人人都得张嘴吃饭。看我饿肚子,你《新闻法》居然袖手旁观!真想扁你一顿。如果“见死不救”不仅仅是缺德,还是犯罪的话,我一定状告你!

听朋友介绍,传统媒体的稿费三四个月为一个周期。我不清楚这是谁规定的,反正给我感觉是太长了。因为我从老领导那里拿到的稿费,从写作、编辑、发稿,到最后拿稿费,整个一系列下来前后不出一个月。

暂且就按这个周期计算,估算着自己有几篇房地产评论稿件给稿费的日期也快截止了,我拭目以待。

 

2007-8-25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