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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宜给企业戴“社会公民”之类的高帽(一)

(2007-05-22 19:30:27)
标签:

企业

社会

公民

分类: 房产评论
 

不适宜给企业戴“社会公民”之类的高帽(一)

财经评论员 周丽

不适宜给企业戴“社会公民”之类的高帽(一)小生不才,三四年前才听闻“企业公民”一词,当时纳闷企业怎么早一步于我成了社会公民。随阅读增多,了解我们所宣扬的“企业公民”实质无非是让企业履行向社会公益事业或慈善项目捐献人民币之类的义务,在任何媒体报道中,几乎看不到企业所被赋予的任何权力。

希腊与罗马共和国时期萌发的公民概念,实质是强调“社会参与”,符合一定标准的居民必须认真履行投票之类表达对社会意愿的义务行为,当然,他们也义不容辞享受基于义务履行的权力。就法律层面的公民而言,如果权力与义务不统一,这样的公民是荒诞的。

结合实际,我国企业不仅诸如政治表达与参与之类的权力得不到有效保障,就连个行业协会也是不伦不类。而且企业所履行的义务得不到有效监督,往往成为不法之徒徇私舞弊的工具。称这样的企业为社会公民,有些强人所难。

当然,最简单的问题是,我们有必须给企业戴顶“社会公民”之类的高帽吗?

企业服务社会,本无可厚非,类似宝洁、联合利华等,经常在非洲、亚洲、拉丁美洲等贫困地区开展水净化等公益活动。但有点需要澄清,这是企业自愿行为,没有任何强迫性。

如果给企业戴顶“社会公民”高帽,其意义截然相反,自愿行为成了必须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企业职责范围被扩大,由盈利为核心,延伸到社会福利。企业的边际变得越来越模糊。最后,就成了我国市场开放之前的企业类型,纯粹的国有,纯粹的福利。如果这成为事实,不知道这是我们改革路上的倒退还是前进?

既然是自愿,就没有公民所强调的义务,更没有权力,因此,类似宝洁、联合利华等企业根本做不了世界公民,他们只能安分守己做好企业本职事宜。

企业做不了公民,但我们个人必须努力成为公民。之所以出现戴错帽子现象,不是学者太驽钝,而是其间太复杂。

200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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