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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基金会章程(草稿)

(2007-04-29 13:31:43)
标签:

幸福基金会

章程

幸福基金会章程(草稿)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运作范围
第三章 筹资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七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八章 通知与公告
第九章 解散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序言

    免于生病无处医、求学无处上、住房无处有之尴尬,帮助世人获得普遍幸福。
    如果中国或世界深陷经济大危及,除中国政府及世界各政府之联合,免于公民深陷恐慌外,还得依靠社会本身的强大自发救济能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因贫富差距扩大和制度不完善所增加的无助、贫困、疾病等现象,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基金会发起人周丽君,于2007年4月11日与李祖科、夏昌盛、倪恺商议后,各出资人民币一百元整成立幸福基金会。
第三条 幸福基金会社会代言人为基金会主席。
第四条 基金会以其全部资产对社会个体之贫弱、不自由、不平等承担责任,向捐助者、受助者负责。
第五条 根据章程,捐助者可以起诉基金会、董事、监事。需帮助者可以向基金会提出申请。

第二章 宗旨和范围

第六条 宗旨:接受捐助,积累基金。稳健投资,循环运作。满足捐助者,服务受捐者。
第七条 范围:福利项目,慈善事业,无助个体。

第三章 筹资

第八条 接受一切合法收入捐赠,或愿意帮助他人之捐赠。
第九条 接受货币捐助为主。
第十条 明确记录捐助来源和捐助者特殊嘱咐。
第十一条 2015年之前,争取筹资人民币一亿以上。
第十二条 2015年之前,单向筹资。2015年时,如所筹资金之收益能维持团队运作,则继续筹资,并开展慈善活动。如不能,则将所筹基金转捐其它非盈利公益性机构。
第十三条 捐资者有权查询所捐资金具体用途情况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一切重大决定取决于全体董事会之民主决议。
第十五条 委托专业投资公司管理,确保资金保值、升值。
第十六条 委托专业团队负责慈善事宜。
第十七条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承诺捐资者或任何其它非捐助个人或机构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八条 行政成本不得高于投资收益百分之十,委托成本不得高于投资收益百分之八。
第十九条 如投资收益不足以支付成本,从原有所筹集资金中提取份额不得高于百分之二。在收益提升期内,必须首先弥补原先被占用资金。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共九人,法律、经济、政治、社会、教育等学术领域任选聘三名杰出人士,一专业人选仅限一人。在所有捐资者中选聘三名,商界选聘两名,另一名为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体育或娱乐界公众人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任期十年,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2015年选举正式董事后,同时取消临时董事。
第二十三条 委托关心公益事业且有知名度之媒体推介董事,并由业内人士、社会民众、原有董事按对等权重投票决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主持。
第二十五条 一人或一人以上所提提案都可作为董事会商议事宜,票数过半即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少于八人参与视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委托代理事宜由董事会投票决定。
第二十八条 每年六月、十二月,经指定媒体,向社会发布工作报告。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设监事一名,即监事会主席,在原董事中选聘。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任期十年,可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基金会各项业务负监督之责,可直接申请董事会进行表决。有三位董事许可,可对重大违规事件提起上诉或举报,费用由基金会承当。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享有独力审计权。有三位董事许可,监事会就可聘请专业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七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三十四条 每年六月份、十二月份,经指名媒体,向社会及捐资者发布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2015年正式董事会成立后,基金会所筹资金或维持基金会运作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六条 经聘用会计事务所享有如下权利:查阅基金会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有权要求基金会董事或委托代理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列席董事会,获得捐资款具体运用之资料。在董事会上就涉及作为监事会聘用的会计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事务所报酬由监事会和至少三名董事商议就可决定。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通知形式有: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送出;公告形式;章程规定其它形式。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送出,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四十条 基金会召开董事会通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送出。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公告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送出的,发出之日视为送达日期,但基金会应当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以电话方式告知收件人,并保留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及电子邮件回执至决议签署。
第四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人士送出会议通知或该等人没收到通知,会议及会议决定并不因此无效。但董事会所有决议不得少于八人参与。
第四十三条 发布公告指定媒体,由2015年正式选举出的董事会再商定。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条 如遇重大诸如政治等不可抗拒因素,基金会有权宣布解散。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在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公告社会。
第四十六条 解散后,所筹资金必须转赠其它福利机构。并于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公告社会。
第四十七条 由董事会负责组建清算组,以清理基金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偿付工资、欠费。
第四十八条 清算期间,基金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之事宜。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四十九条 随基金会发展修改章程,但不得脱离幸福基金之宗旨。
第五十条 由董事会负责修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章程
第五十二条 2007年4月29日草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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