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2019-11-14 08: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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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法院民事再审申请书 |
分类: 泉痴山人原创文章 |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裴元博,男,汉族,1944年8月15日生。辽宁省文物民间收藏研究会退休职工。现住址:北京市通州区杨庄小区10号楼532室。身份证号:210103194408152713。电话:15611760431。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裴元度,男,汉族,1946年12月13日生,河北省廊坊市水务局退休职工。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蓝多廊公寓8-2-701。身份证号:13280119461213441。电话号码:155306919412。
案由:申请人裴元博因与被申请人裴元度等人《分家析产》一案,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9)京0112民初13053号,民事判决”不服。因冤情过于明显欠缺公平,故,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19年10月23日通州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2民初1305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裴斐“关于身后财产处置”“遗嘱”为事实的“裴斐生前对自己身后财产处置决定”;其中的两处房产的处置实为“生前赠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产补偿金100万人民币的证据和理由并不存在,应予驳回。
3.本案一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裴元度三人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判决错误,主要因为主审法官芦玉杰,被原告裴元度等人刻意隐匿事实,编造虚假证据,指鹿为马蒙骗,使法官误入歧途所致。为求得公平正义,申请人今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提出依法再审的申请。恳请通州法院和三中院给予批准,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审理此案。
二、对审理本案的最主要证人,当事人裴元久和其妻子乔某某的证言,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请法庭将二人作为证人传唤别庭。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裴元博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裴元博
2019年11月12日
附件:原一审、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三件真实证据(四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