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管理保障
让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拥有平等的地位一直是国内多数民办博物馆一直的一种愿望,也是政府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所认同的观点。国家主管部门在制定《博物馆管理办法》等行业性法律法规时也都考虑到这一问题,尽量在管理上给予民办博物馆和国有博物馆平等的待遇。
但是我们注意到在一些方面非国有博物馆的待遇与国有博物馆仍有很大差别,这种问题大都是计划经济的遗留问题。比如在举办国外入境展览或组织出境展览时2004年7月1日文化部第32号令修订的《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主办(承办)涉外展览的单位需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其所在有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等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就这一个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就将许多与政府机构无行政隶属关系的非国有博物馆排斥在外。
又比如在一些省份的文博专业职称评定时,非文物系统的参评人员评定文博专业职称需要由博物馆的上级主管部门向文物主管部门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出具委托函,就这一纸委托函也使许多非国有博物馆的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参加专业职称评定,这也从一定角度阻碍了非国有博物馆对文博专业人员的引进。对于这些管理上的不平等文化、文物、人事等有关部门,有义务通过修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使国家针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法律保障体制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