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情况也十分普遍,就是私下里的文物买卖。虽然《文物法》中专列有《民间收藏文物》的章节,但是对于什么是“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语焉不详。
时下,举国收藏大热。从央视到各地方台,有关文物收藏之类的节目层出不穷,且很多电视为提高收视率,在节目中赤裸裸地表现叫卖、兜售、天价等内容。乌烟瘴气,老百姓如坠雾中!
如此形势之下,“发现文物隐匿不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文物法》第七十四条)之类的法律条款,形同虚设!
在实际走访的过程中,我们也接触到一些藏家,在开发建设时期,“抢救性收购”到一些文物,如前文中提到的战国三出戟。收藏家具备一定眼力的同时,也不得不考虑盘活资金,如果一味只进不出,其结果必将“多藏厚亡”。所以,以玩养藏,“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文物法》第五十一条)的交易,是非常平常的事情!
这与前文蓄意破坏古墓同样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举动!先秦法家的管仲,曾提出“法不法,不法法”的观点,即法律滞后于时代,不合乎人情,老百姓就必然难以遵纪守法。为什么不能换一个角度来看待这种问题?
“买卖”并不是破坏,无论多有钱的人,能花几十万、上百万购买的藏品,也不是用来砸的!相反,花了大量的金钱,必然是小心的呵护,如果想要升值,还必须深入研究其历史、文化、工艺等多方面的价值。从这个角度来看,“买卖”何尝不是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