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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的住宅权

(2011-10-04 10:35:14)
标签:

公民

住宅权

商品房

保障房

廉租房

孟晓苏

房产

分类: 出版信息

公民的社会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对其物质和文化生活积极促成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公民的住宅权,属于社会权的理论范畴。近几十年来,公民住宅权的概念逐渐兴起。起先,政府不对住宅权承认任何责任,后来经历了政府承担住宅权的道义责任、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在1981年召开的国际住宅和城市问题研讨会上,通过了一部非常有影响的《住宅人权宣言》,该《宣言》将“良好环境,适宜于人类的住所”,明确确定为“是所有居民的基本人权”。

公民的住宅权,又称“适宜住房权”、“充分住房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为实现住宅权,政府、个人和国际社会组织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与义务。公民住宅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和家庭,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

英国的一位首相,曾经用这样的话语,表述住宅对人们的重要性和不可侵犯性:“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也就意味着,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政府,都无权私自侵入民宅。我国宪法第39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各国保障居民住宅权的举措不同。居住权的根本是有房可居。鉴于住房商品和住房市场的特殊性,各国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加强和完善了对住房市场的干预和调节,以求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

在美国,政府对住房市场的干预并不多,主要还是通过自由的市场机制来进行调节。美国的中上收入阶层,主要是居住在商品型住宅当中。而对于中低收入阶层,政府则给予了相应的照顾和保护的政策。在美国,最初也是公共性住房,而现在已经基本转化为住房私有化。上个世纪前半叶,政府确定了公共住房政策,以应对庞大的失业人口和经济危机的宏观调控与援助。联邦政府每年都出资资助地方政府建造公共房屋,确保居民有屋可居。随着经济状况的逐渐复苏,政府的干预重点逐渐转换,由直接出资转换为鼓励开发商发展住房的政策。70年代中后期,低收入的承租人通常能得到政府发放的住房补贴。克林顿在任时,政府曾经提出住房私有化的计划,将所有的补贴计划都转为租金优惠券计划。目前,后者已经成为美国住房政策的主流。

在日本,由于缺乏像美国那样发达的住房金融机构,政府的干预力度要比美国更大。加上日本政府坚持认为,居民的住宅工程对稳定民心有重大的作用,是政府工作的极其重要的部分。因此,在日本,住宅并未被完全推向市场,而更多的是依靠政府的住宅政策进行调节。在保证住宅建设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通力配合,居民可以向住宅金融公库申请低息贷款,以购买或建造住宅。住宅金融公库模式,为解决日本国民的住房问题,特别是对稳定住宅金融市场的利率和资金,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在新加坡,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主要是依靠公共住宅的建设。1960年,新加坡成立“建屋发展局”。目前,该机构已经发展成为新加坡最大的住宅发展商和物业管理者。1964年,建屋发展局提出“居者有其屋计划”,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由政府兴建的廉价公共住房。这个政府计划属于非营利性的计划,为没有能力在住房市场上购买住房的经济困难的市民提供栖身之所。

由此可见,各国的住宅政策虽有迥异,但在对待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上,无一不是通过政府的大力干预来保障居者有其屋。而我国的保障房建设已旷课10年。1998年,时任中房集团公司董事长孟晓苏在任国家房改课题小组组长时,在当时的方案设计中,就要求保障房和商品房同时发展,由政府提供廉租房。但是,直到2007年,有关部门才认识到建设保障房是自身责任。

我们应该大力保障每个居民的住宅权,积极解决其中所要涉及的各方面问题。目前政府已充分意识到问题的严峻性,但这还不够,还需要尽快通过各种途径,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切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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