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资料:《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各国外事机构的护民职责

(2012-10-25 16:07:21)
标签:

杂谈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各国外事机构的护民职责

    中国于1979年7月3日加入该公约,公约1979年8月1日对中国生效。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国同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都确认领事官员有责任帮助和协助派遣国国民(包括法人)。当派遣国国民在领区内遇到困难、麻烦,以及被逮捕、被拘留或被监禁等情况时,领事官员可会见该国民,视情况需要向其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和协助,或请求领区当局给予必要的协助,以使该国民能享受或获得根据国际法、双边条约或接受国法律的规定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这种帮助和协助可包括提供信息、翻译、必要的证明文件、法律协助、协助解决经济困难,以至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等。领事官员通常还通过同领区当局建立各种友好合作的渠道,使派遣国国民能获得并充分享有应享有的各种权益和利益。 

    根据领事保护的合法原则,因领事保护涉及国际法、驻在国及派遣国的法律,对海外公民在驻在国触犯法律的行为当然不能包庇,但可要求主张使用犯罪发生地使用法律对当事人予以公正审判及量刑,并对案件的处理全程表示关注,视情予以当事人必要的帮助和关怀。并尽量与对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尽最大可能保证该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