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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状元造假新评]法律绝不是用来看的

(2009-07-03 19:17:33)
标签:

杂谈

分类: 教育评论

法律绝不是用来看的

 
李万友
 
重庆高考状元民族成分造假一事众说纷纭之际,北大、香港大学作出了拒绝录取何川洋的积极回应。这就意味着,其今年将与两名校擦肩而过。
 
当初,看到该事件报道,我首先想到的是怎么查处违规考生。说到查处总得有法规可循,还好相关部门“先知先觉”,在5月初就制定了这样的规定:“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通过对比,取消何川洋录取资格自然不在话下,我也一直这样认为。
 
这样做多少有些残酷味道,但从维护法律尊严层面来看,这又符合程序正义要求,且是十分必要的,社会也确实需要这种警示,此举值得欢迎和赞赏。
 
有意思的是,明明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可直到北大、香港大学拒绝录取何川洋之际,诸多行政职能部门并没有按法令办事,说出一句最起码的符合法律要求的回应,而是一幅过于仁慈、不理性的姿态,以“造假事实存在,只取消加分资格,并不意味其录取资格被取消”的惊人回应应付了事。而当地招考部门至今仍然没有表示取消其录取资格,也就是说错过了北大、香港大学,何川洋还有可能被其它大学录取。
 
各位看客,我们可以也应该有这样的同情心,但不能滥用它,也不能因此就不遵守“规则”,甚至置法令于不顾。我想说的是,高校都有了这种起码的意识和表现,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仍然未觉醒,看看这种态度和表现,我们大概知道,在某些部门那里法令是怎样被架空的,公平是怎样被肆意践踏的。
 
有趣的是,这还是一部新法令,到何川洋们东窗事发时,也就在“履职”30多天,大概也是第一次遭遇“对手”,而一开始就受到了被冷落、不公正的待遇,应当说,这算得上是法规制度方面的奇迹和耻辱。
 
如果说这是法令执行部门所犯下的错误,我们无法理解,那么,我们的法令制定、监管部门的熟视无睹,麻木不仁,同样让人难以接受。我倒想问问:莫非法律是用来看的,而不是用来惩罚违法者,规范人们行为的。
 
这就值得回味了。一边是感慨法律法规少,法治不够规范,不健全;一边却是不依法依规做事、法律信仰缺失时有发生。
 
按理,有法令就得按其行事,这种简单的法律判断,可以说是不需要思考,更用不着三思而后行的。一部刚刚诞生的法令,就遭遇滑铁卢式的尴尬,给人百味杂陈的感觉,这是法律不能承受之重。我无法明白其中蕴含的缘由,但始终认为“法律绝不是用来看的”。
 
我想,任何法规的制定初衷都是再明确不过的了。但绝对不能陷入为制定而制定,有法不依,用来看看而已的困境。这就是说,一方面需要法规政策执行者按要求办事,另一方面还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尤其是对执行不力者不能放任自流。
 
看来,某些官员说其“不懂法”,虽然有些搞笑,但并非不可能。因而,很有必要给诸位官员好好补上法律常识这一堂课,让他们从内心深处树立起真正的法律信仰,并做到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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