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财产抵押”贷款应破冰
(2009-05-23 12:32:17)
国家为保增长促发展,从去年11月实行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贷款投放一路高歌猛进,全国金融机构新增人民币贷款6万亿元,相当于去年全年的1.2倍,截止4月末各项贷款余额达35.55万亿元,同比增长29.72%。但这对农村农民有什么好处呢?微乎其微!我国农村贷款大约只占全社会贷款余额的10%,而真正用到农业上又只有其中的一半。
究其原因是大银行都商业化了,进了城。现有的面向农村的金融信贷机构(农村商业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面临的最大难题——“担保难”。农民想发展高效农业,想发展个体经济,想得到金融机构的贷款难、手续繁、成本高。能提供的贷款“政府担保”杯水车薪,绝大多数是建立在农户个人信誉和亲缘地缘关系的联户的“信用担保”上,而作“财产担保”——对农民来说主要是耕地、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这些中国农民最大的资本,均不能作为贷款抵押。
因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留了一个小口子,“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有的地方已在这个小口子上寻突破。重庆开县、浙江温岭市探索,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分成承包权和经营权,仅将若干年限的经营权用来抵押。
宁夏同心县,则干脆规定,农户只能以其所承包的十分之四的土地入股,其余土地须留作自用,不得抵押。
针对银行如何处置抵押的财产,山东寿光市的做法是:在与农户签订贷款协议时,同时须有第三者,愿意在农户无法偿还贷款时,以约定价格流转银行手中的耕地。
我市也有以上了保险的能繁母猪,作为财产抵押的。
这些尝试应该是创新之举。在制定《物权法》草案四审稿和五审稿中曾规定,耕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情况下可以抵押。但反对的声音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是农民赖以生产生活的基本底线,不能失缺,否则会引起农村的两极分化,农民的流离失所,甚至造成社会动荡。
想法是对的,底线应该坚持,但农村金融落后、农民创业资金缺乏的“瓶颈”也必须突破。突破的仅是农民生活底线之外的“用益物权”用于抵押,并不影响其基本生活保障。退一万步说,现在实行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在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为农民的保证生活底线提供了遮风拦挡雨的安全网,为改革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
我们应该有破冰之举,审慎稳妥地推进农民创业经营的“财产抵押”贷款新模式。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也鼓励“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突破创新,金融放贷越多,农村得到越少,城乡二元结构矛盾越来越突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这是十分严峻的现实,也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是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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