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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州环境污染事故的思考

(2014-04-14 10: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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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兰州的污染事件说明了三件事情: 1、我国环境问题始终面临公地困境的问题。对于拥有行政级别的大型国企,地方监督能力十分有限,尤其是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而言,管不了、惹不起是常态。

国有企业的污染问题一直是我国环境问题中最为严重的问题。尽管一想到污染,我们通常会直指小企业、尤其是私营小企业,但实际上私营企业相比于国有企业在监管上要严密的多,这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私营企业毕竟是地方执法可以管束的对象,而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央属企业,基本上都是地方上的庞然大物,地方的执法部门根本难以管束这些巨人。私企的污染是个法制问题,而且通常可以通过法制问题来解决。国企的污染不是个法制问题,是个政治问题,通过法制往往难以解决。比如,环保局可以勒令私企关门,可以关停国企吗? 

尽管我国政府在近几年来推进了环保一票否决制等一系列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的来说成效非常有限。这不仅是因为GDP论始终在我国官员的政绩考核中 处于绝对重要的地位,而且是因为要动大型国企,对于地方领导人来说实在是有太大的政治风险、太高的政治代价。

2、我国目前为止在涉环境问题上的法律诉权,只赋予了直接受害人和当地的检察机关,没有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一旦出事社会力量难以真正进入,处于绝对弱势的受害者如果不采取极端行为,几乎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全能政府时代留下的最重要也是最普遍的观念,就是不承认非国家机构能够代表公共利益。确保国家对于公的垄断,是我国社会管理制度构建的基本视角。所以让社会力量、私人力量代表公共利益来对政府进行监督,往往被视为实际上从根本上挑战了我国政府的合法性。 所以,严格来说我国并非没有公益诉讼,只是公益诉讼的主体只可能为国家机关,也正因为如此,在涉及环境污染的诉讼中,我国只允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私主体提起诉讼。而且,出于维稳的考量,这种诉讼通常不允许以集体的方式进行,并且在涉及到国企的时候通常难以立案。一旦出现环境污染事故,最常见的做法就是1)严格限制社会力量进入2)分化处理受害者3)以政策而非法律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能捂就捂、能压就压、实在不行就买。

3、环境问题中极为突出的情况就是历史遗留问题,在环保意识不发达的过去,随意抛弃、掩埋污染物的行为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生活中极为严峻的公共安全隐患,但是由于信息不公开、历史记录混乱等原因,这个危险始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城市快速扩张的今天,以前的垃圾场、高度危险的化学物品的埋弃地等污染源正在快速变成居民区,这个情况会在今后20-30年成为突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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