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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治平:男人休产假应写入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2011-12-12 14:23:18)
标签:

吴治平

男人休产假

保护妇女

杂谈

分类: 评论

20111121公布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女职工休产假的天数和待遇,从客观上讲是维护了妇女权益,但“征求意见稿”未对男性生育陪护假问题进行明确。我认为,如果法律只提高女职工的产假天数和待遇,而不规定男性生育陪护假,那么,对女职工就业不是福音,反而是灾难,因为用工单位会认为雇佣女职工的成本远远高于男性,只会更进一步加重妇女就业困难。

男性休产假,不单纯是社会学问题,而是男女社会角色分工问题。女人很大精力投入孩子家庭,肯定对女人事业有阻碍,父亲也要承担养育孩子责任,父母双方都应该有付出,所以父亲也应休产假。男人休产假时间越长,与孩子感情越深,离婚机率越小。否则,女性休产假多,不仅母亲收入小,男女就业时,用工单位和雇主对女工会产生偏见甚至歧视,会觉得女人是生孩子的机器,工作受拖累,影响女性聘用和升迁机会,造成女性进入经理位子和决策层少的现象。所以,男人休产假是促进男女经济收入逐步达到均衡的立足点。性别歧视单靠呼吁不够,只有写进法律中,从法律角度才有更大的推动力。

我曾几次赴北欧和欧盟一些国家,在与这些国家的妇女领袖及专家学者进行交流时,这些妇女领袖告诉我说:很多欧洲国家争取妇女权益已开始转到争取男人休产假上来了,丹麦、瑞典、芬兰等国家已先后将男性公民休产假写进法律,如:西班牙出台了两个法律:一是男性休产假,而且男性的产假与女性同样是1年时间。目前世界上至少已有36个国际或地区通过立法规定了此项制度,而且陪护假是强制执行的。

我国在男性生育陪护假的问题上,据权威调查,高达九成的公众支持立法设立男性生育假,并且当前我国至少已有26省市自治区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文件形式,确立了男性享受生育护理假和相关津贴的制度,将男性生育陪护假写入国家立法之中。此外,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基金大量积余,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承担此项支出,不会加重企业和政府负担,因此将男性生育陪护假写入国家立法中,条件已经成熟。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减轻劳动力市场对女性的歧视,促进女性平等就业;二是有利于鼓励男女平等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照顾家庭也是男性的权利;三是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企业留住人才。

因此,建议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新增: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丈夫可享受不少于2周的带薪陪护假以照顾产妇和婴儿,假期工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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