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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济南记(一)

(2012-11-08 00: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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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热点案例
原文地址:济南记(一)作者:青石


[转载]济南记(一)

济南记(一)

 

下午一点多到的酒店,前来围观的北京柴青海律师与夫人已经在酒店大厅等候,他坐的高铁,比我早一班,先到十几分钟。

 

大厅里,见到了舒向新律师的妻子刘秀芹女士,刘女士头发零乱,面色憔悴,她说舒向新律师被抓后,他没睡着一刻钟,没吃下一口饭。

 

近三点钟,飞机晚点的杨金柱律师及助手王海军律师赶到,送他们来的,是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的毛洪涛律师及助手。

 

我和杨金柱律师与刘秀芹女士办好了委托手续,刘秀芹女士签好了授权委托书,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我们即往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刑警支队门口,保安拦下了我们,询问我们来此何事。我们拿出律师证和拘留通知书,说来联系办案,保安要求我们提供办案人姓名才好联系,我们说拘留通知书上没有写办案人员名字,所以我们不知道谁是办案人,我们只知道被拘留的人和涉嫌的罪名,请保安与办公室联系。保安联系了指挥中心,电话里报情况时说,有两个律师一个从北京来一个从湖南来要来保释一个诈骗案的舒向新。我不知道保安哪里学来的保释这个词。我纠正说,我们是来联系办案的。

 

挂电话后,保安说指挥中心正在确定和联系承办人,你们稍等。等候时,我与杨金柱律师在门口拍了一张照片,发了一条微博。

 

等了有七八分钟,我要求保安再和指挥中心联系一下,保安说,已经再次联系过了,他们本来在开会,正在把会议室腾出来,正在找案卷材料,然后接待你们。

 

又过了几分钟,大门里走来两位四十多岁样子的便衣男子,问保安,律师在哪,于是我们走上前去,并做自我介绍。

 

可以明显看出,两位警官非常警慎。

 

此后,两位警官把我们引进了二楼会议室。有人倒茶,双方落座。

 

我们递上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一位警官仔细查看了这些证书,并在笔记本上抄下了我们的律师证信息。

 

我们也询问了两位警官的姓名和职务,一位姓徐,是济南市刑警支队的副支队长,也是舒向新案的承办人,另一位承办人姓康。

 

杨金柱律师首先说,我们今天做为嫌疑人舒向新的妻子刘秀芹委托的为舒向新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前来办案机关了解舒向新所涉嫌的罪名以及相关的案件情况。

 

警官告知,现在舒向新涉嫌的罪名只有一个,就是敲诈勒索。

 

杨金柱律师说,其次要了解一个程序性的问题,就是舒向新涉嫌的犯罪,受害人是不是在济南?发生地是不是在济南?因为这涉及到济南市公安局对舒向新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

 

警官告知,案件的被害人没有在济南的,但是舒向新的居住地在济南,他的律师事务所在济南市历下区,有行为是在济南进行,所以,济南市公安局对本案进行管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杨金柱律师说,我们此来,还有一个事情,就是要会见舒向新,按照规定,本来会见应该是直接到看守所会见就可以,但是我们今天既然来了了解情况,就请问一下你们,我没有到山东办过案,还不知道你们这边是怎么操作的?是直接去看守所会见,还是先要通过你们办案单位办理手续?

 

警官告知,新的刑诉法还没有实施,所以,我们还是实行旧的刑诉法规定的程序,先由我们这边办理会见手续,我们会为你们会见提供配合和方便。

 

杨金柱律师问,那我们会见时你们是否派员在场?

 

警官告知,我们会为你们会见提供方便,我们保证律师的会见,我们可以派车送你们去,我们派人陪同你们去。

 

我说,虽然新刑诉法还没有实施,但是086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当然你们派员陪同不一定就是监听,但是,律师法也是法律,而且它的这个修正规定是在96年刑诉法之后,按照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新法应当优于旧法,所以,律师会见不被监听这是法律的规定,所以,我们希望明天会见的时候,你们不要派员在场。

 

警官说,我们派人陪同你们去,我们可以隔远点不听你们的,我们会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利。

 

我说,刚才是我们正式提出我们的观点或者说叫要求,我们希望你们考虑,不要派员。

 

此后,我们与两位警官就舒向新所涉案情进行了沟通,鉴于案件尚在侦查阶段,而且我们还没有会见舒向新,所以,我们尚不能透露具体案情,经与杨金柱律师共同确定,可以透露的基本情况是以下几点:

 

一、“受害人”没有个人;

二、本案立案在2011年;

三、现有定案证据所指向的事实,与冠县事无涉,但是冠县事在侦查范围内,属“未遂”;

四、如果性质确定,数额在该罪名刑期的最高档。

五、舒向新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另一合伙人也因与其“共同犯罪”被刑事拘留。

 

期间,双方就曝光政府负面事实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的手段进行了一些初步意见的沟通和交流。

 

杨金柱律师说,我们现在不就案件实体问题发表意见,我们此来,主要是依法为舒向新提供法律帮助,保证舒向新在程序上的权利。

 

警官告知,他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已经考虑到了舒向新的律师身份,并且也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有过沟通。

 

杨金柱律师说,任何人,如果真的犯罪,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不管他是律师、警察、法官、官员还是其他什么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任何人受到刑事追诉时,程序一定要公正,程序权利应当要保障,我们此时介入,也主要是从程序上促进此案得到公正处理。

 

警官说,程序权利,一定保障,济南市看守所是全国的模范看守所,绝对不会有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济南公安也不会刑讯逼供,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能够得到保障的。

 

杨金柱律师说,现在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我们都希望济南保持安定团结的稳定局面,所以,一定要慎重处理好本案,如果全国有几十名律师自发到济南来共同研讨律师权益保障和风险防范,现场围观,这时候,可能不太好。

 

警官说,他们处理此案非常慎重,并且经过了长时间的侦查,掌握了相关的证据。

 

杨金柱律师说,敲诈勒索犯罪,可不能只根据口供定案的,一定要有客观的证据。

 

警官说,这一点我们知道,我们的取证,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非常注重客观证据。

 

杨金柱律师说,希望办案机关,能够对舒向新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为他涉嫌的事实,对像不是个人,他现在已经没有继续进行这些事实的可能性,并且,他也并没有社会危险性,对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不影响案件侦查(他被拘留之前你们不是已经侦查了一年多时间嘛,他在外面也没有影响你们侦查嘛),并且对他取保候审有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

 

警官说,会慎重考虑此事。

 

总的来说,沟通是客气诚恳的。

 

未了,工作人员给我们拿来会见通知书,我注意到上面写着派员。我再次重申了我们要求不派员的立场。

 

下午回到宾馆,我看到宾馆门口停着一辆警车。半个小时之后,警车还在,于是我发了一条微博,说有一辆警车停在宾馆门口。上电梯时,我问柴青海律师,门口怎么会有警车?柴律师说他也注意到了,去看了一下,是法院的车。我马上删除了那条警车的微博。

 

真实,是一切的基础。目的正当,手段也要正当。

 

晚上,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栾少湖律师宴请(贵阳案时,栾律师曾专程到贵阳宴请律师们,感谢栾律师),伍雷从北京赶来现场支持,淄博刘律师,济南毛洪涛律师,北京柴青海律师,等在座。大家交流了对一些法治事件的看法。

 

另外,没有什么领导官员说要请我们吃饭,至少我和杨金柱律师都还没有收到邀请,我们大概也没有时间去专门吃饭。当然,我们会积极并乐于与山东省、济南市律师协会、司法局进行沟通。

 

据伍雷说,在舒向新律师的这个事情上,山东省和济南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是做了大量的工作的,出现今天这样的局面,也是他们非常不希望看到的。

 

 

 

2012117日,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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