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思维】(50):法律与个人权利 关键词: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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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思维】公众微信推送文章(50):法律与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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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人权”是西方社会现代性的基石。根据系统主义价值论,根本不需要这个假设。个人是社会的构造性元素,由此内在地决定了个人自由(生存与发展)与应尽义务是一个统一体。现代社会是个人通过自组织和他组织(工具理性)所形成的具有复杂层级机构的大系统。如何保证个人自由不与其所应发挥的功能(应尽义务)相矛盾,必须制订统一的规则对个人自由实施某种限制,同时选出一些个体组成机构负责实施。这些规则就是法律,其正当性来自“个人自由与应尽义务是一个统一体”的系统主义价值论,这也是执行法律和处理公共事务的机构的正当性来源。
法律和个人权利是整合现代契约社会的基础。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只有在个人行为有可能产生“负外部性”时才是需要的。在正常情况下,有些个人自由的核心是不能限定的,如个人生命及其拥有物不可剥夺等。同时,法律的功能是维持现存社会秩序,而不是扰乱现存社会秩序。个人自由对应于一个可控变量集合C,随着真实世界的不断扩张,C集合的元素也在不断增加,即个人权利清单不断增大。由于个体镶嵌于不同层次的系统之中,个人权利扩张的前提是不同层次的系统对C集合元素的增加不断提供新的支持,以保证个人自由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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