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种非暴力经济性犯罪死刑,这是刑法实施32年来首次废除死刑罪名。此次立法机构废除死刑“试水”行为获学界一致赞同,被认为标志着人权观念由生存权向生命权转变。但官员腐败未被纳入死缓限制减刑范围让外界有些失望。(5月16日《解放日报》)
官员腐败未被纳入死缓限制减刑范围让公众很受伤,伤心的痛点不在于贪腐官员的“死不了”,而在于其轻而易举“出得去”。诚如媒体所言,一些贪腐金额巨大的官员免于死刑立即执行,便能走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曲线得命路线”,甚至“过几年就到国外安度晚年了”——料定东窗事发后还能安然无恙,贪腐起来绵绵无绝期的主儿自然也就层不出穷。
“不杀至少应限制其减刑”没有成为现实的确令人遗憾,不过,在笔者看来,对贪腐官员,或许还有第三条路可循,即试水“不得假释的终生监禁”——将特别危险的累犯以及犯有法定严重罪行的罪犯永远关在监狱中,直到终老。
这首先符合大势所趋。就目前而言,无论国际还是国内,基于尊重生命这一基本的文明方向,死刑废除似乎已成共识。占全球总数70%的139个国家实质上已经废除了死刑,我国废除死刑似乎也是无可避免。但死刑废除之后,一个简单却几乎无法被回答的问题是:应该用什么取而代之惩治那些本该受死的家伙?即便以最新的延长刑期来替代,我国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也超不过27年,而上一级的无期徒刑也不等同于终身监禁,再加上随意性空间较大的减刑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得假释的终生监禁”入法,有利于弥补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
何况,其比死刑、死缓等更具惩罚、震慑意义。我国虽然目前有死刑,但事实上,对涉案金额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官员,由于考虑其认罪态度、赃款追缴、以及“少杀慎杀”的要求等,很少启动死刑,死缓判决是突出现象。而死缓可以变无期,无期可以有期,长期可以变短期,只要能免死,一切皆有可能。而假如引入“不得假释的终生监禁”,让贪腐官员把牢底坐穿,永远与社会隔绝,则无论对严重罪行者的惩处还是对潜在犯罪行为的震慑意义均强于“死缓”。
事实上,“不得假释的终生监禁”,在欧美的刑事判决中并不罕见。比如,美国现在有33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以及联邦在采用这项条款,加拿大也常举起此利器对待罪大恶极之人。这种终身刑役避免了生刑太轻、死刑太重的弊端,被看成比死刑更具有人道性而被当地公众认可与政府推崇。
可以说,对贪腐官员试水“不得假释的终生监禁”,既能实现与“取消死刑”合理的对接,又能满足公众严惩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心理需求,使老百姓感到不杀贪官也能体现公平。从而构筑起比象征性意义的“死刑”更可感的社会正义与安全的防线。当然,这需要遵循法制公信的轨道,有程序、有规则,为“不得假释”情节限定严格的条件,同时厘清权力、金钱和司法之间暧昧关系,避免落入“滥用”或“虚置”的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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