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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中“石”“斛”的计量标准(下)

(2006-10-30 20:09:27)
分类: 我读《红楼梦》

《红楼梦》中的“石”“斛”的计量标准(下)

红楼茗客

 

康熙朝粮漕各仓收兑米粮,规定漕斛使用官制“仓斛”,但清初使用的“洪斛”大于“仓斛”,户部特制《则例》,规定兑换比例:“坐粮应收兑粮米俱用洪斛,进京仓洪斛每石较仓斛大二斗五升,进道仓洪斛每石较仓斛大一斗七升,是按正兑加耗二五,改兑加耗一七核算。”《会典》:“户部仓斛十二斗五升为洪斛十斗,仓斛十斗为洪斛八斗,仓斛十斗为关东斗五斗,洪斛十斗为关东斗六斗二升五合。”“洪斛”“关东斗”等,必须折合成“仓斛”才能计量,实际上除官制“仓斛”外,其它“斗斛”均视为非法量器。

对于官民违禁变造或使用非法度量衡器具,清廷有严厉的论处条例,主要有:

一、各省布政使将钱粮解部时,库官应以法码校准轻重,相符方可兑收,如若不符,该省解官即须听候参办。

二、收兑钱量之官吏,倘若将所保管的部颁权量器私自改铸,受笞刑一百,其私改权量器从中渔利者,按坐脏论罪;代铸之工匠,受笞刑八十。监督官若知情不举,与犯者同罪,但死罪减一等;若不知,仅失于觉察,由死罪减三等,并受笞刑一百。

三、民间如有不遵法度使用权量器者,或私造权量器者,或在官府查验过的器具上加贴补削者,弄虚作假,受笞刑六十,工匠同罪。

四、私用未经官府校勘烙印之度量衡器,虽大小轻重与官制无异,亦受笞刑四十。

五、各衙门制造之度量衡器,不遵部颁定式,主造官与工匠俱受笞刑七十,监督官吏不知情者,同罪减一等,知情者同罪。

清皇朝为实施全国划一的度量衡标准,户部、刑部等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法典。因此“石”“斛”作为计量单位,有清一代自康熙四十三年以后,无论是官书文字记载(包括官修地方志书),还是私人笔记,凡不加注明者,均为《会典》法定的“仓斛”。

综上所述,我认为《红楼梦》所写“石”“斛”,其计量单位当以康乾年间官方法定的“仓斛”为标准。第五十三回中,乌进孝所呈“帐目”中米粮各项,当按一石为120斤,一斛为60斤来折合重量。即:御田胭脂米二石,合240斤;碧糯五十斛,合3000斤;白糯五十斛,合3000斤;粉粳五十斛,合3000斤;杂色粱、谷各五十斛,即杂粱五十斛,合3000斤,杂谷五十斛,合3000斤;下用常米一千石,合120,000斤,各项米粮合计为:135,240斤。

乌进孝解送到贾府的米粮等项,属于贾氏合族“例米”,贾珍作为“一族之长”,作了这样分配:

 

这里贾珍分付将方才各物,留出供祖的来,将各样取了些,命贾蓉送过荣府里,然后自己留下了家中所用的,馀者派出例米,一分一分的堆在月台下,命人将族中的子侄唤来与他们。

 

从“例米”这一点上来分析,也能得到“仓斛”计量的印证。“下用常米一千石”,折合重量为12万斤,即使按人均一年用米粮360斤计算,可供300余人。据《红楼梦人物谱》所列,有文可稽的奴仆(薛家除外)荣国府约164人,宁国府约18人,贾府近支族人27,若加上宁荣两府各房主人,铁槛寺和尚及无文可稽的奴仆们,实际人数应在300人左右。故贾珍留出供祖部分及自用所需之后,将米粮作为口粮分配给族中子侄。

贾府常年用粮由庄田供给,因此不会缺粮,不需要再化银子去买粮食,然而贾府属世袭封爵人家,经济来源主要靠俸禄,按大清典律也决不允许在家里囤了粮食卖粮。因此庄田除自用之外的多余粮食,不会千里迢迢运到京城来,而由庄头就地变卖兑成现银,故乌进孝的“帐目”中列“外卖粱谷、牲口各项之银共折银二千五百两。”“粱谷”,即为未加工的原粮。贾珍认为不止这些:“我算定了你至少也有五千两银子来,这彀作什么的!如今你们一共只剩了八九个庄子,今年到有两处报了旱涝,你们又打擂台,真真是又教别过年了。”贾珍估算“黑山村”庄田所收粮食,除按常例供来后,将多余粮食变卖,应当有五千两银子收入,而乌进孝只交上来二千五百两,故称他“打擂台”。二千五百两银子,按康乾时期的平均米价,可折白米2500石左右,而乌进孝运到贾府的米粮一共才合1127石。

退一步来说,即使当时东北地区民间仍然存在违禁使用“东北斗”的现象,在清康、雍、乾时期吏治极严的背景下,如贾府这样的“皇亲国戚”,断然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要乌庄头按违禁“斗斛”交粮,贾珍他们不会不清楚,一旦“参办”,受几十下鞭笞是小事,弄不好会丢掉乌纱帽,甚至于掉脑袋!

200566日稿,615日改

 

注释:

本文所引资料,见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上海书店)第252280

②朱一玄《红楼梦人物谱》(百花文艺出版社)第11—22、5页

 E-mail:SanTang6008@163.com  MSN:zyy0207@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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