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集对网贷信息中介管理办法意见时,大家讨论最多的是风险备付金,这是在前段时间中国的市场环境下的模式创新,但却是踩着监管的红线走钢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否禁止风险备付金模式呢?如果禁止,如何处理呢?
讨论的前提是要明白监管的原则底线,哪些是可以讨论,那些是必须遵守的。信息中介原则是根本逻辑,排除了信用中介模式的发展。因为,在中国现有的环境下,信用中介需要更加审慎的金融牌照监管,如果希望以信用中介模式经营,请申领金融牌照。当然,该不该有牌照和给不给牌照是两回事情,不能混淆。
在这样的前提下来看看风险备付金问题就很清楚了。关键是要看看风险备付金的属性和法律关系。目前大多数风险备付金有两个来源,一个是平台机构的自有资金和利润,另一个是从借款人那里的强制提留。要分别分析。
平台以自有资金和利润设立的风险备付金,资金所有权是平台的,也是存在平台名下的账户里,无论该账户是否被第三方托管或存管。以平台自有资金提供增信服务,属于信用中介业务,是管理办法禁止的,不需要罗嗦。
从借款客户提留的方式需要多说一些。有人说P2P的鼻祖是尤努斯,是张冠李戴,但所有从事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模式都有一些相似之处。孟加拉乡村银行在第一代阶段有客户强制储蓄的制度,即要求客户每周必须小额储蓄,还必须缴纳小组基金和中心基金,如果小组有人拖欠,要以个人储蓄和小组、中心基金里代偿,这是小组联保的一种制度。尤努斯之所以可以这样做,是因为他有银行牌照,可以合法吸收储蓄。这种制度虽然是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用户体验却不佳,也增加了客户的成本。当孟加拉有越来越多的机构从事小额信贷业务,行业竞争加剧之后,孟加拉乡村银行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强制储蓄,就是所谓格莱珉二代模式。
如果平台将强制客户(即便是让借款人自愿)提溜的风险备付金存放于平台名下的账户里,那怕由第三方托管,也与格莱珉一代一样,属于吸收储蓄行为,在没有银行牌照情况下,就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储蓄了。
于是,有人提出,能否将备付金存入第三方账户呢?理论上当然可以。有以下一种处理方法:
1、备付金直接存入借款人在银行的个人账户,通过协议委托银行冻结和托管。成立,但需要有银行愿意提供这种服务。不过,如果银行愿意提供这种服务,银行会不会自己做P2P呢,为什么要为别人做嫁衣裳呢?
2、通过担保公司开设备付金账户,要求借款人向该账户支付备付金。这样虽然避免了平台的担保责任,但将非法吸收储蓄的罪责转嫁给了担保公司。如果担保公司以反担保名义让客户在银行开设备付金账户,又回到了第一种情况,既需要银行提供小额备付金账户管理服务,且进一步增加了交易成本。
3、将备付金改为保险,由保险公司开发借款人的信贷保险产品,结果必然增加借款人道德风险,是不可持续的愚蠢的保险产品。那能否开发出资人的保险产品呢?如果交易模式是不透明的,借款人不知道出资人被保险,可行。但如果借款人知道出资人被保险,则两端保险无差别,都会引发道德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平台交易模式公开透明。
思来想去,只要按照金融逻辑来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风险备付金模式无论如何都是走不通的。风险拨备本来就是银行业务的必要手段和监管要求,要玩就去申请银行牌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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