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章第45条曰:“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
我个人理解如下:
1、整改期应该是从办法正式颁布之日起计算。
2、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不会给整改期,且必须立即整改,地方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执法。E租宝就是被依法解决的案例。大家可以参照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储蓄等的司法解释对照检查。也可以按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禁止开展的业务对照检查,禁止开展的业务基本属于超越法律红线的业务,都有随时被执法的可能。可以限期整改的应该不在禁止开展的业务范围内,主要包括银行存管的实施、审计和信息披露、系统安全等。
3、监管给予的期限未必是市场认可的期限。可以预期,如果监管办法正式出台,政府、行业协会、媒体等各种力量会大力宣传合规模式,出资人与借款人都会获悉,理性出资人为避免政策风险,会按照监管要求重新选择合规的平台。借款人为提高借款成功率,也会选择合规机构。那时,即使监管机构宽容,市场也会淘汰不合规机构。
所以,不必纠结整改期是12、18还是24个月,市场给予的时间顶多半年,半年之内还没有整改完毕的,必将被出资人抛弃。
因此,大家若想继续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应该立即、马上、刻不容缓地开始整改!
个人对此条款的建议:银行存管等方式须以银行提供的存管服务为前提,因此,应该把整改期与银行存管服务提供的时间挂钩。如果银行不提供服务,则应有替代性解决方案,比如继续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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