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文(《为什么小额信贷是服务低端客户的?》)一文在世行学院远程教育论坛中发表后,得到富平学校李儒东老师的积极反馈,对我提供的案例中遇到的联营企业贷款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其观点如下:
可以给联营企业和合伙企业提供贷款的,原理:把联营和合作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做为抵押物,理由:“农村土地使用权证”持证人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在使用权期限内,按规定用途,可依法使用、经营、流转土地,也可作价、折股作为资本从事股份经营、合作经营或抵押担保。
前提条件:小额贷款机构必须取得合法身份,才能够办理此项业务。如小额贷款公司等。
我认为此案例的关键点是该小额贷款机构没有解决信用制度问题,同时也没有意识到单一农户养殖贷款与联营农户贷款的评估措施和风险防范手段完全不一样。
就此,我反馈如下观点:
我前文想表达的观点是,小额信贷的技术主要是针对个人信贷,而联营企业、合伙企业信贷非个人信贷,因此小额信贷技术遇到麻烦。当然,联营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的贷款技术也需要不断创新,但那不属于小额信贷范畴。
小额信贷是有社会目标和社会责任的金融服务,不仅为赚取利润。在这个前提下,要慎重使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手段控制风险。因为一旦项目失败,农民会失去土地,丧失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从而有极大可能沦入贫困境地,这是与小额信贷的扶贫目标背道而驰的。而且,中央也对土地使用权流转持非常慎重态度,很多专家学者和政策部门领导非常反对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贷款。据业内人士分析,部分国外金融机构投资小额信贷市场的真正目的就是想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来获取土地使用权,然后再转让获利。
小额信贷的关键是解决无需抵押而为穷人提供金融服务,否则就不叫信用贷款。而且,如果越来越多的农民因城市化和抵押使用权而失去土地,他们将失去一切抵押品,依靠抵押的信贷业务将如何开展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小额信贷在中国发展遇到的一个独特的国情就是中国的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有人认为,如果把土地使用权开发出来作为抵押品,则可解决农民暂时的贷款难问题,可以作为中国特色小额信贷的发展途径。但是,这后面存在极大的社会成本和风险。我个人认为,为了尊重中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应该把保障农民耕者有其田作为一个基本原则。不利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品,正是对中国国情的真正了解和尊重。
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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