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出资人角色的保障-----治理体系的设计
(2012-10-10 08: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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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集团管控 |
治理体系的设计,我们可以通过合规、进取、价值三个维度来分类。
哪一类企业我们只要合规,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就好了,参股,因为我们实在影响不了他们,我们只能追求合规。哪一类企业我们要求他进取呢,只要我们实际能控制的,包括我们是第一大股东的,我们就进取,所谓进取型治理,就是我极力地去争取所有可能影响的权利。而价值型治理比进取型治理还牛,除了极力地涸泽而渔地争取所有的利益以外,我还培养它的长期发展能力,既现在又未来,既局部又整体,所以比这种进取型治理要牛一点。
那么为了做好治理,我必须做好以下六项:
治理管控维度如下
1.
2.
3.
4.
5.
6.
这些从设计之初,预埋下我的种种权利,一旦打官司,一旦中小股东不舒服,一旦其他大股东乱闹,一旦经理班子有所举措,我一一地有各种权利预埋以后,对它进行应对,既能自保,也能进攻。所以治理体系是设计出来的,过去我们很多企业傻乎乎地认为,治理体系就是国家颁布的一个合规的法律体系,你只要把你的公司名称替换上去就好了,所有公司的治理都应该是同一的,没有个性化设计,这事实上是对法律的严重不懂,所以很多公司失去了个性化设计章程,根据各种不同的情景,预测的可能未来遇到的风险,以及根据其他股东的历史以来的投资和管控风格,以及根据现有职业经理人的状况,未来可能发展的趋势,做出一些法律上的预判和自我的保护,他没有这个权利。最起码,你要获得一个什么权利,你要获得一个自保权。比如说对方要稀释你的股权,你能不能自保,对方要通过不利于你的决策,你能不能否定。很多企业的法务设计,它是审合同的,不是深入到对章程的设计,而我们很多顾问,连一个好一点的公司章程都没看过几个,他没看过章程,他不知道章程里面是怎么写的,但凡章程里面写的,章程当中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就可以个性化设计一千条、一万条。但凡写着章程当中另有规定重规定,那一样的,我们可以个性化设计,原则上应当怎么样,章程当中另有设定的,股东之间另有约定的从股东规定,这里面就可以反复大规模设计。我们对这类法律软条款的解读不到位,认知不到位,设计不到位,使得我们在治理上永远受制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