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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公众责任险能否立法

(2006-10-30 02:49:20)
标签:

公众责任险

山东保监局

公众责任保险

叶新生

山东省

分类: 郑重时评

推广公众责任险能否立法

 

郑重/文

推广公众责任险能否立法 

    “在国外一般是经营者主动找保险公司购买公众责任险,我们公众责任险的开展情况之差,有点出乎预料。” 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叶新生对记者说。

    叶新生提供的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山东省政府专门发文推广公共聚集场所公众责任险,济南还把9月份定为公众责任险宣传月;但时至今日,全省投保公众责任险的企业为数寥寥,除中国人保和太平洋财险两家大公司外,其余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几乎为零。

    公众责任险不是普通的商业保险,而是山东省政府为深化“平安山东”建设而建立的一种善后应急机制。这个省今年4月份还自行制定了国内第一个公众责任险——《公共聚集场所公众责任险》的条款和费率标准。

    “这个条款由10家财产保险公司统一制订。” 叶新生介绍,对公众责任险实行的是低费率、广覆盖的原则,基准费率很低。

    以一家容纳50—100人的旅店为例,每年只需交纳683元保费,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就可获得最高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障,免除了发生大的恶性事件后需要巨额赔付,商家无力赔偿而导致一些不安定因素的可能。

    “与其说投保公众责任险是为消费者提供了保障,不如说是为商家自己的利益提供了保证。” 山东保监局有关官员坦言。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如果这些公共场所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的话,这些风险将会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大部分损失将由保险公司“埋单”。

    这位官员举例说,近年来连续发生的河南洛阳东都商厦特大火灾、湖南衡州大厦火灾、重庆井喷事故、吉林中百商厦特大火灾和北京密云游园惨案等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因为单位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给政府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而这些风险原本可以通过参加保险而转嫁出去。

    山东保监局的相关统计显示:2003年,全省各保险公司公众责任险共赔付437起火灾事故,仅占全省火灾事故发生数的2.69%。

    基于此,山东省政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要求省安监局、山东保监局,省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厅、教育厅、建设厅、交通厅等13个部门协助保险部门统筹协调公众责任保险的推广。

    “虽有众多部门力促,公众责任险的推广却是踯躅不前。” 叶新生拿出一份统计资料说,到目前为止,全省保险系统开展的公众责任险刚刚超过1000件,其中人保山东省分公司开展的公众责任险为985件,太保为25件,其余的保险公司则大都在10件以内,有几家保险公司的开展量竟然为零。

    耐人寻味的是,与中资企业的不“感冒”相对照,外资企业投保公众责任险的积极性却非常高。公众责任险后,外资企业纷纷投保,目前在保的1100件中,相当数量是外资企业所为。

    按照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分析,商家的投保意识不强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商家心存侥幸地认为“出险概率”低,没有必要购买保险去转嫁风险;二是消费者维权的意识不强,出现问题后往往自己忍气吞声,部分地纵容了商家;三是部分商家尤其是规模较大的商家抱着“万事靠政府”的心态,侥幸地认为:“只要出了大事,政府就会出面。”

    叶新生认为,商家心存侥幸省去这一点保费支出,不仅自己难以放心经营,也没有尽到社会责任。

    还有专家认为,保险公司也应该对公众责任险的推广难担责,他们对发展公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保险产品设计水平低,不能适应客户多样化需要。

    某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对《财经时报》透露:“我们开展公众责任险主要是为了树立公司的形象,至于具体开展业务多少,公司领导并不关心。”

    保险公司缺乏热心的原因在于“收益”低。一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算了一笔账:如果企业投保1000万元,所需要缴纳的保费仅为1万元多元;而且保险公司要想拿下这1万元的保费,业务员通常都得跑几趟企业,反复游说。而同样的保费收入,只需要多做几笔车险业务就搞定了,保险公司自然不愿意把精力放在上面。

    有保险专家认为,由于商家往往最关心自己的财产是否有风险保障,商业保险公司最关心的则是自己的保费收入和利润,而公众责任险最大受益者却是公众,因此,虽然政府对公众责任保险的推广做了大量的引导和督促,但仅靠市场力量很难得到大面积推广,强制推广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

    据悉,强制推行公众责任险已被纳入山东省有关部门的日程。山东保监局透露,该局已在有关报告中提出,在煤炭、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和公共场所推行强制雇主、公众责任保险,旨在“将保险纳入紧急重大灾害事故处理机制,为政府分忧,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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