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对带薪年休假作出了规定,其中有一条,因工作需要不能让职工休假的,要按300%的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这一条规定无疑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也对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给予了一定的经济压力。换句话说,就是对违反国家休假规定的单位加大了违法成本。这条规定确实好,受到了广大劳动者的欢迎。
最近和一位在四川水利工地工作的朋友聊天,谈到了这个问题时,大家都高兴不起来。为什么?这位朋友说,过去国家也对法定节假日有规定,比如,加班不能补休的要支付150%的工资,双休日不能补休的,要支付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支付300%的工资。可到现在也没有得到落实。现在又来了个300%,咱们只能苦笑一下而已。
这位朋友所言极是。国家法律规章,有时只对个人或者只对底层劳动者违法乱纪起作用,对单位和集体违法是不起作用的。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对单位违法一点办法也没有。流行在实权领导层的一句口头禅是:哪里给你300%的工资你到哪里去!就跟“哪里好玩你到哪里”是一样的语气。
仔细想想,国家的政策都是好的,为劳动者着想,但到了下面执行时,就变了味儿。一个台湾企业家说过,在大陆涉及劳资纠纷的案件中,企业的败诉率为百分之七十六。这说明法律还是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但又有多少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呢?即便是受到权益侵害的劳动者都去告了,国家也没有那么多的诉讼资源,因为太普遍了。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会应接不暇的。有句话叫“法不责众”,违法的多了,法律也就变成了一只空文。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企盼这样的法律和规章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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