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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此条规定,立即引发了极大争议。
首先,艾滋病虽然仍是目前医学没有攻克的难题,但对于其传播途径,目前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了解,那就是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三种方式。而且,看似凶猛的艾滋病毒,一旦离开了人体,就很难生存,在浴室的水中,几乎不可能形成传播能力。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沐浴感染艾滋病的案例,更是闻所未闻。所以,艾滋病人洗浴,根本不会对他人造成什么不利的影响。由此,禁止艾滋病患者在公共浴场沐浴,完全是一种庸人自扰的思想。这样的规定,除了人为制造一些关于艾滋病的紧张气氛外,对于艾滋病的防治没有任何益处。
其次,一个人是不是艾滋病患者,并不会写在脸上。而且,我国现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早就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这也就是说,艾滋病作为一种特殊的疾病,除了当事人本身,其他人无权打听,也不可能知晓,在此情形下,禁止艾滋病人进入公共浴场,又有什么执行的条件呢?
最后,艾滋病人不是罪犯,其完全拥有正常人的权力。即便是性行为这种可能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也没有被禁止。因此,其完全拥有到公共场合正常活动的权利,其中自然包括到浴场沐浴,公然禁止他们进入公共浴场,除了涉嫌歧视之外,更是对他们正当权利的无力侵犯,与现代文明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
由于一些艾滋病患者和不良性行为或吸毒有关,这导致许多艾滋病患者多年来生活在一种比较灰暗的角落,社会上也长期存在着一种歧视癌症病人的心态。这样的心态,显然忽视了艾滋病人本身也是疾病受害者这样的基本前提,为提高人们对艾滋病的认识,世界卫生组织从1988年开始,将每年的12月1日定为世界艾滋病日,号召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在这一天举办相关活动,宣传和普及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共同关心艾滋病患者。尽管每个世界艾滋病日的口号不尽相同,但其主题却多年遵循这样的原则——“普遍可及和人权”,意在强调实现艾滋病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的普遍可及是保护人权的当务之急。
如今,经过多年的努力,社会上对于艾滋病人的歧视心态虽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歧视艾滋病人的行为还是屡有发生。在此情况下,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时,公然将艾滋病人列为另类,这显然是不合时宜的,这其实是在助推艾滋并歧视的发生。
当然,我们也要从民意中,看到公众对沐浴场所卫生安全的担心,现在许多沐浴场所管理粗放,卫生状况很差。对此,相关行业管理办法需强化沐浴场所保障洗浴者健康安全的责任,如应对沐浴场所的卫生消毒作出更严格规定,加大对违规者的监督处罚等等。
《沐浴业管理办法》事关公众健康,这种行业管理办法,在出台之前理应进行充分论证,既要尊重法律、尊重科学常识,也要符合实际,尤其当涉及艾滋患者这一敏感人群时,当慎之又慎。如此才能有的放矢,避免给弱势人群造成伤害。
本文作为10月15日《新京报》社论,发表时,标题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