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打官司不收诉讼费
2007-05-30
衙门审案借助“陋规”谋取收入(中)
审判阶段
●关于管辖权
案件牵涉多州县按“轻从重”原则
级别管辖的规定是:汉代县级有权判处死刑,唐以后,县级只能判决笞杖罪。
地域管辖的规定是:凡有犯罪,皆由案发所在州县审判。若牵连两个以上州县的案件,则按轻从重、少从多、后从先等原则,归其中的一个州县审理。
●关于审判方法
西周时期审犯人听其言观其色
我国古代在西周时就确立了“五听”断狱的方法。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感);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这就是说要求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注意当事人的陈述是否有道理,陈述时的神情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并据此综合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从而对案情作出判断。
宋代妄行翻异叫冤者可被重罚
后来,宋朝在审判过程中又创造了一种新的方法叫“翻异别勘”制度。在诉讼过程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别勘分为别推(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两种。翻异别勘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
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时喊冤或者其家属代他申冤时,就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按照法律规定,翻异可三至五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处罚。
●关于回避制度
如遇亲属师长审判官必须回避
《唐六典》首次规定了审判官的回避制度。诉讼回避,在古代称为“换推制”。唐朝规定,负责办案的官员与被告有亲属关系、大功以上姻亲,或者是被告授业师长的,这些情况都需要回避。
发展到宋代,诉讼回避的范围更广,规定更为细致。审判官与被告为科考的同年、同门、同科目关系的;审判官本身就是被告人,或被告人上司的;涉及上下级关系隶属的;甚至同一案件的前后审两名法官有“亲属仇嫌”关系的,都必须回避。
●关于审判期限
唐时不超一个月宋代最多就12天
从唐宪宗开始,国家对司法官审断案件的期限作了专门规定:大理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不超过20天,刑部复核不超过10天,由刑部发回大理寺重审为15天。后又对审案期限进行修正,区别大中小案件,分别规定在35天至20天。
宋代初期仿行唐制,后数经变动后,规定大案为12日,中案为9日、小案为4日,而且规定诉讼标的价值20缗为大案,10缗以上为中案,10缗以下为小案。
明代规定对于缉捕期限,以事发日开始1月内破案,越过期限者,捕役笞20,越过期限愈长受刑愈重。案件事实基本搞清后,司法官必须在3天内作出判决,判决后10天内执行。
清朝审案期限更为严格,规定州县案件(笞、杖刑案件)20日内结案,人命案件,州县在3月内初审完结,将被告和卷宗送到府一级,府需要在1月内送到省按察使司,按察使司1月内送到督抚,督抚1月内奏报皇帝,并将案卷移送刑部。可见,各朝各代对审判期限都有严格的规定。
来源: 邯郸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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