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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集体管理组织”之是与非

(2012-04-19 10:49:20)
标签:

著作权法草案

集体管理组织

卡拉ok

成本

行政管制

杂谈

分类: 评论

著作权法草案:“集体管理组织”之是与非

 

华说

 

正在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引发的反响,以“一石激起千层浪”形容之,大抵是名副其实的。

 

一项法律的修改,不是条款的文字变动那样简单,而是直接关乎着不同人群的利益调整。因此,一项法律的出台以及修改,往往招致激烈的交锋,反对、赞成、申诉、建议、解释、反驳……各种声音此起彼伏。这是正常不过的。从别一面说,人声嘈杂,正是法制建设进步的一种外在表现。当下围绕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纷扰与喧嚣,也是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觉醒的结果。

 

凡事切己,自然格外关注。此番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反应最激烈而且声势最为浩大的,莫过于音乐音乐界。无他,利益攸关也。草案中的相关条款,在音乐人看来,严重地侵犯其作为著作权人的利益。在这其中,草案中提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成为众矢之的,音乐人几乎是不遗余力地加以反对。抨击最烈的,莫过于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草案第70条,音乐人的态度近乎决绝, “必须删除,没商量。”其愤怒之状可见一斑。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云者,按照草案第59条的规定,“根据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非营利性组织。”那么,为什么要设立这样的一个组织?为什么要建立这样的一个制度呢?针对沸沸扬扬的议论,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4月17日在《法制日报》上以《关于著作权人“被代表”问题的思考》为题发表长文予以回应,尽管王自强谦称 “以上观点仅是本人的一孔之见。”但显而易见,其阐明的,正是主事者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初衷所在。

 

王自强在文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其大意是,这一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在现有的局限条件下,这一制度的存在,不仅能够切实地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且极大地降低了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运作成本。他以“卡拉OK”经营方式使用作品为例作了一个实证分析:

 

首先,从授权许可的角度看,一个“卡拉OK”经营业者向消费者可提供消费的VOD点唱系统曲库中一般保有二至五万个作品。如果“卡拉OK“经营者要经过曲库中如此众多而且分布在全国乃至全世界作品的著作权人的逐一授权,在实践中几乎是做不到的。“卡拉OK”经营者即使按一天能签署100个授权合同,其一年365天什么其他事都是不做,也不可能将二至五万个作品的使用权签下来。而从著作权人的角度出发,一个作者仅凭自己的一己之力如何面对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广袤土地上不同地域数以十万计的“卡拉OK”经营者去授权?如果著作权人控制不住自己授权,“卡拉OK”经营者不经其授权一意孤行地使用作品,势单力薄的单个著作权人怎么应对?

 

其次,从授权使用费的角度看,即便一个作品一年只收取可怜的100元人民币的权利使用费,一个 “卡拉OK”VOD点唱系统曲库内存的作品大概在二至五万个,这意味着每一个“卡拉OK”经营者就要为此付出二至五百万人民币才能取得起码的合法经营资格。全国十余万家“卡拉OK”经营者将为此支付二至五千亿人民币的费用。但全国整个“卡拉OK”行业一年的经营额不可能达到二至五千亿人民币这个数额,甚至达不到这个数额的百分之十。因此,著作权人也不能从低标准使用费中获得合理的利益(著作权人签署一个授权合同所需的成本,一般会高于授权所获得的收益,即一百元人民币的成本是签不下一个授权合同的),那么著作权人空有不“被代表”的权利,于己于人有什么意义?

 

第三,从维权诉讼的角度看,如果每一个著作权人都拿起诉讼维权武器,就“卡拉OK”经营违法使用作品而言,就会产生N万个作品(二到五万个)×N万个“卡拉OK”经营用户(十余万个)的诉讼。如此众多的诉讼,不仅导致我国著作权市场乱象丛生,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关系水火不容,而且将极大地消耗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使我国的司法机关不堪重负。

 

尽管在区区在下看来,最后一点无疑是危言耸听了——没有一个著作权人会那么傻,在明知收不抵支的情况下,还会耗费精力和财力去打官司。因而所谓的“使我国的司法机关不堪重负”永远不会出现。但其核心的要点,在个人维权的成本太高而导致侵权泛滥,著作权人的权利空有其名的在当下,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这一制度安排,大幅降低保护知识产权的成本,从而使得著作权人的利益落到实处,确乎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然而上述的分析,虽然有力,却只专注于技术细节,避重就轻了,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那些强烈要求删除“草案70条”的音乐人何尝不知道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对维护版权而言是必要的!他们所反对的,只是集体管理组织的“钦定”做法。因为根据草案的第59条,集体管理组织的合法成立,必须获得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而目前获得这种资格,只有音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音集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两大组织。成立于1992年的音著协是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是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成立于2008年的音集协是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而这两大组织,在音乐人中口碑甚差。据报道说,在管理费方面,海外类似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费一般在9%~13%,但国内两大组织的管理费却远高于此。另一个让音乐人深为光火的,是分配的透明问题。著名音乐人陈小奇表示,“每年我都有收到音著协的钱(版权费),但一直都不知道他们(音著协)究竟收了多少钱(版权费),扣了多少钱(管理费),都是一笔糊涂账。” 老一代著名女作曲家谷建芬说:“著作人就像他们(音著协)的算盘,爱怎么拨就怎么拨。给你钱你就拿着,不知道也不要问。”不满之情,可谓溢于言表。

 

由此可见,草案中引入的集体管理组织制度之所以触犯众怒,其重心不在于这一集体管理组织本身,而在于这一集体管理组织是被行政管制的!也因为如此,在现实中,那所谓的集体管理组织,其实就是音著协和音集协一统天下,除此之外,音乐人别无选择。而草案的第70条,又变相剥夺了那些声明不进入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其受到音乐人的口诛笔伐,是势所必至的。

 

考虑到真实世界的局限条件以及交易费用的存在,集体管理组织的引入,没有疑问,是必然的,也是理性的。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有,但很显然,不应该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而出现。变审批制为登记注册制,放开行政管制,打破垄断,让著作权人在市场上自由的选择自己中意的集体管理组织。当此之时,管理费高企以及分配不透明的问题,自会迎刃而解,而音乐人的不满情绪,亦会随风而去。

 

201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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