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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日杂稿) 路灯事件

(2007-01-15 16:03:16)

路灯事件

2001-01-15

  话说“上有天堂下有苏杭”之一的杭州,近来发生一桩事情。城中有一街道,因为没有路灯,一到晚上黑灯瞎火的,不免让人抱怨“行路难”。于是政府发出通知,要求沿街的商家黄昏降临之后,必须将灯箱打开,不从者以违规处罚。自然,为便于路人行走和社会治安起见,这是一件好事。倘若“觉悟高”,对商家而言,也未尝不是积善行德的良机。但显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如此“高尚的道德情操”,这不,即有商家拒绝这样做。于是,一向自诩为“社会的良心”的新闻记者不失时机地进行了一番批评报道。
  “太阳底下无新事。”相同或者类似的事件,我们其实并不陌生。别的暂且不论,单是在这一事件中政府部门所表现出来的思维、行为方式,真是熟悉得不能再熟悉。或许是习惯成自然,或许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样的办事逻辑,在许多人眼里,是“天经地义”的。新闻媒体不假思索的批评报道,分明地证明着这一点。然而,正如太多习焉不察的事物一样,倘一深入,就会发现那似是而非的一面。
  人所共知,当我们享受路灯带来的行路的方便时,我们任何一个人都不会为此而掏钱。像路灯这样的物品,在经济学上,称之为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无法向从中获取利益者收取费用这一性质,决定了公共物品虽然对社会有益,但对私人来说是无利可图的;从而也决定了私人市场不能有效地提供这样的产品。在“市场失灵”的状态下,政府的出场,就可以使这一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并用税收支付。因此,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作为现代社会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是确凿无疑的。
  至此,杭州路灯事件中的是非曲折大抵已经明朗。街道上没有路灯,不便于路人行走,乃是政府部门没有做好其本职工作,而非商家之过,此其一;其二,灯箱是商家自己花钱安装的,拥有完全的财产权利,因此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这样一来,杭州的路灯事件,反倒衬出了事情的另一面:政府部门没有做好自己的事,还要迁怒于别人,“不从者以违规处罚”,活现着“强词夺理”的蛮横;新闻媒体不明事理却又妄下批评,惟勇气可嘉,且归于“无知者无畏”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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