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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谓之间的“之”

(2012-05-04 16:54:27)
标签:

语法

主谓之间

杂谈

分类: 语法

主谓之间的“之”

    文言文中,“之”有动词用法、代词用法和助词用法。

    助词用法中,有一种情况是:用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如“无丝竹之乱耳,无案牍之劳形”,如“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前一句的“之”不翻译,后一句可理解为“的”。

    主谓结构之间为什么要加“之”呢?为了表意更明确,使句子不产生歧义。比如:此庸夫怒。( a此庸夫        b庸夫怒

    或者说,让句子表意更加明快。比如:知道 你知道这件事

 

    所谓“取消句子的独立性”,就是不让句子中的句子是句子。“庸夫怒”可以理解为“庸夫发怒了”,理解为句子。如果在“庸夫”和“怒”之间加个“之”,就变成了“庸夫之怒”,成了偏正结构,就不是句子了,“此庸夫之怒”就没有歧义了。

    “无案牍之劳形”是说无“案牍”还是无“劳形”? “案牍”“劳形”中间加个“之”字,“无案牍之劳形”原来的主谓结构被打破,就成了偏正结构,表意就明确了。再如“此庸夫之怒”,如果没有“之”字,“此庸夫怒”也可理解为“这个庸夫发怒了”,就有歧义了。现代汉语中也有这种情况,“我喜欢他的直爽”,加上“的”字表意就很明确。

    主谓结构被打破后,变成的偏正结构,在整个句子中充当某一成分。

    “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  “吾妻之美我”作主语。

      物之不齐,物之情也。     

    “此庸夫之怒”              “庸夫之怒”作谓语。

    “公亦尝闻天子之怒乎?”    “天子之怒”作“闻”的宾语。

       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

      聂政之刺韩傀也,白虹贯日。”      “聂政之刺韩傀”作状语。

     臣之壮也,犹不如人。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皮之不存”作状语说得过去。

     

    “虽我之死,有子存焉。”(补足音节)     


    原来主谓结构充当状语的特殊例子: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左传喜公十四年)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赵策》)

    这两个例子可以不作为复句考虑。

    当皮不存在的时候,毛往哪里长呢?

    父母爱自己的孩子应该……


  子之不知yu之乐,全矣。  其中两个之都是取消句子的独立性。

  yu乐:yu很快乐。

  不知yu之乐:不知道yu是否快乐。

 

  

 

    “打破句子的独立性”,让人感到不太好理解,这里打个比方再谈一谈。几个同学小学时在一个班,上中学后又在一个班。这几个人小集团意识明显,不良影响明显。这时候班主任就要想办法,打破他们的独立性,让他们融入整个班集体中。

    其实,“之”的这种用法,在现代文中也会遇到。

    如郑振铎的《猫》,写了三次养猫的经历。对于第三只猫,“大家都不太喜欢它,它不活泼,也不像别的小猫之喜欢顽游……”

    “他们的翻译和研究新的医学,并不比中国早。”(《藤野先生》)

    “小小的我在那里傻等着妈妈的回来。”

    由于母亲的聪明能干,也勉强过得下去。     《回忆我的母亲》

    

    “之”取消句子的独立性,可以避免歧义。如:

      此庸夫怒:这个庸夫发怒了。   这是庸夫发怒。

    

    有人把“况才之过于余者乎”的“之”也看作用于主谓间取消句子独立性,其实不是。

    

    打破句子的独立性,就不能成为复句的一个分句了!!!



物之不齐,物之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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