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时评)
《就业促进法想“硬”也难》
中国青年报约稿
鲁宁
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例会首次审议了就业促进法草案。促进就业是好事,政府决定为此立法,民间是十分关注和在意的。
26号下午,我所供职的报社在编前会上敲定,27日的社评就写就业促进法。我当时颇为难,新华社发布的电讯通稿太简约,该法草案究竟说了些啥,只有若干原则性、赞扬性的表述。这既是中国新闻报道的“老毛病”,亦是“关门立法”的必然结果,本文不作展开。
读昨日的《中国青年报》,读到《多位全国人大常委:希望就业促进法有点硬措施》的报道,印证了我读26号新华社通稿时感觉该法草案过“软”的判断。何况,我当时感觉的“软”,主要集中于促进就业于政府责任的硬约束,以及将来该法执行不力时对执法者的责任追究这样两个主要环节。并非巧合,报道中多位人大常委也是这么说的,这就促使我对国内立法的“软”与“硬”的问题作了点肤浅思考,结合促进就业的话题,把它写成了拙文:
一、立法的“软”与“硬”。软与硬是材料力学中的相对概念,移植于社会领域譬如立法,相对性就更大,就看从哪个角度,持何种立场看待问题了。
二、立法的“软”与“硬”,决非是个立法者的智商问题,眼界问题,判断问题,而涉及到立法的“起点目的”——为何立法的价值判断:是把法律作为工具还是作为“纲纪”?
三、即便“起点目的”没问题——譬如把就业促进法的重要法条写得很“硬”,“软”的问题照样存在。人们包括政府常感叹有法不依,其实,更大的问题是有法难依!
四、若把法制和法治建设看成是“一连串事件”,那么,有法难依仍只是其中的一环。何矣?对执法者执法的过程实施真正的独立监督长期到不了位矣。
五、讨论法的“软”与“硬”,还不只是个法制建设的质量话题,还必须同时讨论法治环境的话题。通常而论——多数国人是这么想的:先有具体的法制才有具体的法治。这个认知不能说错,但得首先一个建立起另一个带根本性的认知前提:即,以宪法框架下的民主政治架构作为根本基石,先有具体的法制再有具体的法治才能成立。
六、具体到就业促进法(这里是一种泛指,并非专门指国内的该法草案),社会的民主政治架构,可以从立法动议开始到法案起草、辨论、审查、修改、表决等各道环节,确保最终颁行的该法有足够的硬气,包括职能、责任划分到执法不严的问责追究。
七、有的人大常委提出,各种法律但凡带有“促进”二字的都比较“软”。这个判断是一种误读,对就业立法,绝大多数国家皆以“促进”打头作为法的名称。“软”与“硬”一般与法的名称无关。
八、从上述“六”延伸,就国内而言,还不止是个“关门立法”与“开门立法”的落后,更大的落后或有待变革之处,我就不往深里说了。读者们都心知肚明的。
九、中国人何况中国立法者,并不缺乏思想,而是在立法实践中受到种种束缚。这也不是中国一家的困惑,所有的“转型国家”都或多或少面临着相似的困惑。
十、就如一个人抓住头发把自己提起来是不可能的,在立法与执法事实上“合为一体”的体制下,法律要硬气是很难的。这恰系一谈到中国法律,识者皆认为“过于原则、笼统、责任主体模糊、处罚过轻、操作性差”的根本原因所在。
十一、在国外,尤其是法治成熟的国家,均把政府作为促进就业的“第一责任人”,促进得不到位,就得丢选票。就是不立法,这一条也是硬约束。与其说这种硬约束来自于法条,不如说缘自于现代国家、公民社会、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定位。由于处于国家转型阶段,在中国,能在该法草案中写进若干条对政府的责任约束条款,譬如“安排适当和资金用于促进就业”之类,已堪称进步尔。
十二、促进就业就是以人为本的具体内容,能为此立法值得肯定。照说,这部法律不涉及到“敏感”的东西,若能在提交审议前,先将草案全文公布,让全社会参与讨论该有多好。当然,我也知道有点儿一厢情愿了。
该刹车了,归纳一下:我的意思是,“软”固然属于不足,有点儿遗憾,但以一个更辩证更开阔更心平气和的视野看问题,“硬”虽比“软”好,但“有”比“无”好。渐进式改革一走就是30年,终点仍然遥远无期,中国的事情急不得,急也没用,也许这恰是中国的宿命。至于当代中国的就业难局,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及背后的土地制度相伴相生,与政治文明建设的速度具有隐蔽的内在关联。几十年之内,即便有一部很硬的就业促进法,中国的就业压力(仍将持续积累)也只能有所缓解而不能消解——原谅我实话实说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