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感谢各位朋友长期以来的关注与厚爱!我的新书《投行实鉴》已经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目前已在卓越、亚马逊、当当、京东等全面正式发售,谢谢关注。
→→→→→→→→→→→→→→→→→→→→→→→→→→→→→→→→→→→
1、证券公司分公司直接开展推荐业务。
其实,按照监管机构的思路以及券商改革的思路,很多券商已经进行了分公司综合化的改革,也就是分公司不再是传统的经济业务的管理者而是全牌照业务的执行者,包括股权融资业务,很多走在前列的公司,目前已经将新三板甚至是小投行业务已经全面纳入分公司的管理。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分公司直接开展推荐挂牌业务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不过由于分公司的转型都还不是很成型更不成熟,那么这样的变化不仅公司总部不适应连分公司可能一时也无法招架,因而这一改变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目前不得而知,不过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思考:
①分公司开展挂牌业务,也就是说分公司可以独立履行项目的立项、内核等相关程序,并且最后以分公司的名义盖章推荐挂牌企业,那么这的确是对分公司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②公司总部负责相关标准的制定和执业质量的监管,有点“全后台”的意思,这是不是会引起一波权力分布的争议不得而知,不过如何平衡分公司和总公司在新三板业务上的权限边界,的确是一个需要点智慧的问题。
2、更多元化的挂牌推荐主体
新三板挂牌虽然与交易所上市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过很多人还是希望将新三板挂牌称之为“小上市”,至少以前地球人都知道上市那是券商的事情,也有些只有券商能够做企业上市的事情,这也就是所谓的“通道”,而现在放开的基金以及期货公司的推荐挂牌主体多元化,至少从某种程度上是对这种通道或者牌照业务垄断的一种打破。
券商牌照业务经过这几次变革之后已经体现出疲软的态势,加上牌照业务一直是饱受诟病,那么牌照业务取消是迟早的事情,或许这次的改革也是为未来注册制的改革铺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注册制改革一个基本的要求就应该是打破牌照垄断。
放开挂牌推荐主体限制肯定是好事情,不过目前通知的态度只是“支持”,那意思就是至于怎么放开如何放开什么时候放开,还需要股转系统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相关的细则,比如:①对于这些机构的备案要求是什么,需要多少人员、资本以及历史业绩等?②对于这些机构以及券商的推荐标准是否一致还是会存在分类管理等?总而言之一句话,证监会是同意了别的机构可以推荐,至于是哪些机构可以推荐、怎么推荐都还是一个不小的问题。毕竟,相对于券商,这些机构在立项内核程序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与券商的差距不是一天两天能弥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