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书“笔误”:急于办案还是权力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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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说法】逮捕书“笔误”:急于办案还是权力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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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针对网民反映的《逮捕通知书》批准逮捕的批准机关为“深圳市公安 局龙岗分局”违反规定这一问题,该局表示,在执行逮捕过程中,因经办民警粗心,制作《逮捕通知书》时,将批准逮捕的批准机关“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误写为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不禁要追问一句:一句“误写”就可以无视问题的本身吗?领导是否应当问责?可是事实上,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也就没有 法治可言,哪怕举报人周祖杰屁股不干净,确实存在虚报注册资金等行为,警方出发点再好,再有执法热情,再有维护社会正义的决心,也必须遵守法律,依法行 政。不过,就深圳“房爷”事件来看,从举报人举报到批捕举报人的整个过程,一连串的巧合太具有戏剧化色彩,公众担忧的是,从事件发展过程和进度来看,举报 人被打击报复的嫌疑更大,公民的权利危如累卵……希望龙岗警方办案是忠于法治的,别因为搬起石头粗心误砸了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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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川
一 个神智正常的人不会把自己的名字写成别人的名字,或把别人的名字写成自己的名字,就像一个饱学之士不会把“撼祖国强盛”写成“捍祖国强盛”,然而,深圳公 安局龙岗分局的民警,却能把“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写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而这显然比写错名字或写错字严重多了。据29日的新京报报道,网曝深圳 “20亿村官”、龙岗街道办南联社区干部周伟思的举报人周祖杰,因涉嫌虚报注册资金罪被逮捕。在网上公布的周祖杰的逮捕通知书中,由龙岗公安分局来“批 准”龙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成为争议焦点,也使逮捕通知书真伪一度受到质疑。
公安机关逮捕相关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经过详细侦查,有确凿 的证据,还必须写好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换言之,只有检察机关批捕了,公安机关才能执行逮捕,这是法律规 定,也是基本程序,对执法人员来说更是最起码的常识。但龙岗分局却能把“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写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这就让人产生一种错觉,难道龙 岗分局与龙岗检察院合并一家了,或者龙岗分局兼并了龙岗检察院?再或者,龙岗分局太强悍,根本不把龙岗检察院放在眼里,把龙岗检察院的职责顺手牵来、据为 己有?
从龙岗警方的回应看,原来在执行逮捕过程中,因经办民警粗心,制作逮捕通知书时,将批准逮捕的批准机关“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误写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但愿真是误写!
即 便是误写,还是让人颇多费解,因为一连串的巧合太具有戏剧化色彩。其一,作为举报人代表的周祖杰,原定于27日下午4点,就举报的事实接受媒体采访,但下 午3点被龙岗区公安分局传唤问话,5点左右却被深圳龙岗区公安分局正式逮捕了。试问,举报人4点要接受采访,3点便被传唤而后逮捕,怎么这么巧?其二,龙 岗分局27日递交《提请批准逮捕书》,龙岗检察院当天收到,当天下发《批准逮捕决定书》,而龙岗警方又马不停蹄于当天正式逮捕周祖杰。一天之内完成呈捕、 批捕和逮捕,为何如此匆匆?其三,如此严肃的程序,偏偏民警粗心写错了,偏偏又没有被内部发现而及时纠错,偏偏一路无碍地面世,这也太巧了,是否说明其内 部自检机制处于失灵或者溃烂状态?
据报道,龙岗警方已批评教育了责任民警,并组织相关民警进行业务培训。难道仅仅批评就能画上句号,当事人以及相关领导不该被问责?无论是粗心还是故意写错,这个口子不能开,此风更不能长,否则总有一天相关警方就会将错就错,公民的权利就会危如累卵。
没 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也就没有法治可言。哪怕举报人周祖杰屁股不干净,确实存在虚报注册资金等行为,警方出发点再好,再有执法热情,再有维护社会正 义的决心,也必须遵守法律,依法行政。因所谓的笔误,龙岗警方陷入舆论漩涡中不能自拔,这足以看出公众对相关公权力的不信任,对一些执法部门权力扩张的不 安,以及对执法时可能出现问题的警惕。龙岗警方当反思,其他公权力部门也当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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