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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一棍子打死“戒烟再上班”

(2010-08-13 09:24:35)
标签:

杂谈

别一棍子打死“戒烟再上班”
  • 2010-08-12 11:12:25
  • 山西晚报
眉山市东坡区禁烟行动办公室正在起草《眉山市东坡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在全区正科职以上干部中开展禁烟自查活动的通知》。拿公务员开刀,令其在两公场所禁烟或者戒烟,意义不容小觑。

  眉山市东坡区禁烟行动办公室正在起草《眉山市东坡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在全区正科职以上干部中开展禁烟自查活动的通知》。有关负责人透露,该办公室将依据自查情况,对全区正科级以上干部的禁烟行为再作“新规”:凡承诺戒烟的正科级干部,如没有戒烟,那就请“戒了烟,再上班!”(本报今日报道)

  “戒了烟,再上班!”消息甫出,舆论哗然。诚然,权不逾法即为善,权力逾界则为恶。即便初衷再良好,也不能干于法无据的事,因此不少网友愤愤不平,官员不戒烟,凭什么不让上班?在人们担忧权力之手乱伸会伤及民权的现实语境中,不少网友的担忧十分正常。但笔者认为不可贸然义愤,轻下结论,先需厘清几个问题。

  其一,戒烟并非强迫之举,而是公务员的自行承诺。据报道,自6月1日东坡区开展禁烟活动以来,全区正科级干部纷纷主动作出承诺:一个月内完全戒烟!季布重然诺,既然主动承诺戒烟,怎能出尔反尔?主动承诺戒烟,赢得了各方称道,美誉度大为提高,哪能在博取美誉之后又撕毁承诺?《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应该受到惩戒。主动承诺后,仍然或隐或显地抽烟,就属于弄虚作假,误导和欺骗领导和公众,受到一定的惩戒有何不可?

  其二,眉山市东坡区没有逾界。东坡区说所倡导和要求的公务员不能在“两公”场所抽烟。所谓两公场所即公共场所和办公场所。早在1987年,国务院就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令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近年来全国各地推行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比如在四川,《四川省公众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草案)》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既然如此,眉山市倡导和要求公务员在两公场所禁烟,名正言顺,有理有据。在公务员自愿承诺戒烟的基础上,要求其履行诺言,也是自然而然的逻辑。

  其三,公务员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一款就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五款则是: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基于此,相关条例规定两公场所禁止吸烟,公务员有义务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务员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行使者,有义务作好守法守规的表率,如果公务员嘴里叼着烟、办公桌上放着烟,有何理由动员公众戒烟,又何以使公众服膺?

  有学者称,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上班与否与公务员抽不抽烟没有任何关联。诚然,《公务员法》的确没有规定公务员抽烟就不能上班,但作为一部旨在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监督的法律,它不可能事无巨细,也不可能考虑周全,详细到公务员抽烟不能上班的地步,既然该法赋予了相关部门惩戒的权力,相关部门就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依法对违规、失信的公务员进行惩戒。至于是批评还是罚款,乃至于“不上班”,则需要相关部门依法自行把握。

  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公务员每天抽12.4支,消费20元以上香烟的比例为58.7%。公务员吸烟率居首,并且消费高档香烟比例较高(7月14日《扬子晚报》)。公务员抽烟的比例高,且多是贵烟,谁都知道公务员抽烟暗藏腐败,所谓“工资基本不动,抽烟基本靠送”。拿公务员开刀,令其在两公场所禁烟或者戒烟,意义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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