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坠地事小,法院的面子事大?
(2010-07-04 16: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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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国旗坠地事小,法院的面子事大?
□王石川
54岁的陈会林和53岁的武保明两位老人,因为几次去山西清徐县人民法院徐沟法庭,都看到本该升起的国旗斜掉在地上无人管。三次提醒法庭相关工作人员之后,国旗不仅没有被升起,还给自己引来了祸端。武保明看到提醒法庭无果,他们拨打了太原市市长热线。之后,2007年8月15日,太原当地一家媒体将此事曝光。没想到,2007年9月26日至10月25日,清徐县人民法院将武、陈两人连续两次司法拘留,共计30天。
(6月30日《法制周末》)
因反映国旗坠地无人管,竟然被拘,不免令人恍惚今夕何夕?
法治时代,拘留公民必须合乎法律,但清徐县人民法院不管青红皂白,将两人一拘了之,拘留依据竟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一部根本不存在的法律。物伤其类,推人及己,这不免让人恐惧不安、汗出于心。
清徐县拘人的荒谬之处,根本无需赘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旗斜掉在地上无人管,显然不是尊重和爱护。身为老党员,武保明看到之后予以提醒,这见证了一名老人的赤子之心。孰料法官不仅不感念,反而恼羞成怒,怀恨于心,更令人发指的是,深文周纳,用一个莫须有的法律拘留两位老人。
当然,也许国旗只是导火索,或者并非唯一原因,法官大动肝火、挟愤治罪还有其他原因。但是,欲加之罪,何患无法?即便我国只有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但这哪能阻碍一些法官的丧心病狂?
不得不说,现在不少官员已经越来越猖狂、越来越无法无天、越来越突破底线。在这种情境中,你会产生一种错觉,失去对法律的信仰。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现如今,民众对法律尚有信仰,但一些官员和法官对法律失去信仰,或者说他们把法律当作武器,用以对付公民,如此一来,公民还怎么信任法律?
同时,一旦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欲加之罪,何患无法?欲加之罪,何患无由?公民就必然时刻处于恐惧之中,就毫无安全感。法官依托莫须有的法律拘留公民,必将写入历史,必然成为一个丑陋而邪恶的符号。它时刻提醒我们,约束权力多么重要,壮大民众权利多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