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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西方人的同居协议

(2008-09-11 15:22:49)
标签:

离婚

再婚

同居

同居协议

  莱茵独语:这个假期儿子回趟北京,抽空看了“同桌的她”。回来后问他:“那女孩怎样了?”他说:“她倒还好啦,她家最近出了点事。她爷爷80(孤寡多年)多了,最近找了个年轻女人闹着要结婚。家里人不同意,搞的鸡飞狗跳的。”我说:“按说老人结婚家里人不该干涉。不过两人若感情好,同居不就行了么?”儿子说:“可女方不干呀,都像你那么开通,这世界不就和谐了吗......”

  想对那些为婚姻苦恼的人说两句:其一,找谁结婚都一样,最终都会不满。关键不是你没找对人,而是你找谁都是错。其二,通过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的方式改变婚姻不可取,原因请参考第一点。既然“找谁都是错”,为什么还要犯错?如果大家都是明白人,“好合好散”——“同居”是最适合离婚或寡居的人的了。我不是婚姻专家,只是一家之言,对不对大家可讨论。

  鉴于目前“同居”这种形式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而西方国家的同居住者可通过“同居协议”保护双方的利益。写了下文供诸位(包括专业人士)参考。

   

   随着社会的现代化,人们的观念和生活方式也在改变。拿婚姻形式来说,一个人可以结婚,也可以不结婚,还可以与人同居。过去同居的以年轻人居多,现在中老年人也有只同居不结婚的倾向。年轻人选择同居是因不确定自己究竟要什么样的人;而中老年选择同居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同居双方经济独立,或因离异或因丧偶凑到一起搭帮过日子,谁也没靠谁的意思,只求精神上有个慰籍。这种同居比较简单:大家都是明白人,过得好就在一起过,过不好就分手。第二种情况是双方有感情,或是一方对另一方有利益诉求,但是由于来自双方或者其中一方的家庭阻力(多数来自小辈阻碍),男女双方不得不采用同居形式在一起过日子。这两种同居情况的区别是前者出于自愿,后者出于无奈。

  无论哪种情况的同居到后来都可能出现一种尴尬。前些天我看一份报纸上说的一对七、八十岁的同居老人最后闹到法庭、要求法庭裁决的事情。说的是80岁的张老汉和70岁的李老太十年前相识、感情融洽而达成同居关系,在这十几年里李老太对张老汉无微不至的关怀,洗衣做饭无所不包,可是天有不测之风云,李老太在今年初被送进了医院。起初张老汉还赶到医院去看望李老太,后来渐渐地不去了....李老太觉得受了委屈,心想过去十几年里我对你那么好,可现在需要你关心我的时候,你却不关心我了。那张老汉也有委屈,心想不是我不关心你,我也80来岁的年纪了,怎么可能天天往医院跑啊?可是李老太就是不理解张老汉的苦衷,觉得是他太自私了,于是一纸诉状将张老汉告上法庭,要求张老汉赔偿她的精神损失费和这么多年来伺候张老汉的劳务费共计五万多元。

  法庭认为,张李两老汉属于同居性质,他们的同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李老太提出的劳务费和精神损失费不合理,但法庭考虑到他俩同居关系和李老太现在的困境,还是责成张老汉给李老太支付一万多元的住院治疗费用。这事情说明了同居关系的利益诉求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也是法律的一个漏洞。

  而在西方社会,同居关系非常普遍,鉴于同居是一种事实婚姻,自然涉及双方利益的保护问题。因此在西方社会,男女双方在同居住前往往先签定一个“同居协议”,找一个官方认可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以保证双方的经济不因其中一方的变化故而受损失。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指的“同居”是正式的,经过办理一定手续,被国家承认的关系,这与两个人住在一起是有区别的,不仅仅是两个人报同一住址那么简单。下面是荷兰公证协会的资料,对于同居关系的协议书格式有以下内容:

 一,公证师提供有关双方在下述问题达成协议的检查表格(Check List)。

  一般而言,公证师都是做同居合约方面的专家。男女双方在同居前签署一份这样的文件虽然看起来不是那么紧急,但是如果遇到突发时间和物业继承方面的事情却十分关键。在同居者今后的退休金方面,也需要一份同居的公证文件来确定二者的正式关系(西方国家对丧偶的一方可以享受部分配偶生前享受的部分退休金;目前这种福利已经扩展到具有长期“同居”关系的配偶身上)。所以写清楚下列动产、不动产的分配、支付情况对于保障双方权益都会有用。

  1、同居双方的收入要如何分配?

  2、双方如何支付他们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

  3、哪些属于家庭生活必需的开支?

  4、他们居住的住房属于他们之间的共同财产吗?

  5、如果一方在支付现有住房方面较另一方更多地支付,双方若引起纠纷,怎么处理     (这是指双方一起供房贷的情况)?

  6、如果有一方和另一方业主同居,若双方引起纠纷,怎么处理?(这是指一方没房住在    一方有房产的家里的情况)

  7、他们在同居后共同购买的日常用品是否他们的共同财产?

  8、对于同居前的不是共同财产的东西需要出具证明。

  9、双方同居如果是租的房子,是不是已经规定了双方是“共同租借方”?(这是涉及同居者租住房子的情况。目的是保证如果一方决定不同居了,需用保护双方的利益和出租户的利益)

  10、是否双方已经上报“同居者退休金”?(在西方国家,退休金实际上是从个人的工资帐户上扣除、再加上雇主的一部分支出。所以上报“同居者退休金”对于同居双方是有好处的,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仍然可以享受另一方的部分退休金。)

  11、是不是安排了双方的“人寿保险”和“住房储蓄抵押贷款”?一方去世,另一方受益者为何人?

  12、如果双方分手岁在现有住房中继续住下去?如何分配他们的共同财务和债务?一方支付另一方的搬迁费用和装修费用吗?

  13、在特定情况和时间内,需要支付抚养金吗?

  14、是否有一方(不是孩子的父母)在结束他们的同居住关系之后,还要支付它们的孩子的抚养费?

  15、如果一方去世、或者双方去世,怎么安排他们的财产和债务?如果其中一方做了生前遗嘱,对于另一方在世的有什么受益(有两种情况:有后代和没有后代。如果去世一方是有后代的,后代是不是受益方?怎么受益?)?

  16、如果一方去世,他的遗产是不是不归生存的一方,而是归丧者的家属吗?

需要(16点)做一说明:同居的双方最好做一个遗嘱,对于死亡一方的财产继承,在西方法律中同居者是不会互相继承对方的遗产的。另外对于不动产,在同居住期间用两者名字一起购买的房产,要事先协议一方去世,另一方不需要付款就可以继承同居者的遗物——这一点很重要,在西方一方去世,如果不是法律认同的同居关系,那么在继承对方房产的时候,还需要向国家交纳一笔不菲的“不动产继承税”。

  

  莱茵在写这些的时候头都大了。本来“同居”像结婚一样,是件双方都愉快的喜事,怎么还要写“死”啊、“分”了的。但就像古话说的“丑话说在前头”,西方人办事情理智重于情感,事先做好“同居协议”,男女双方极其家庭都皆大欢喜。也不会出现张老头、李老太对簿公堂、把老脸都丢尽了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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