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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价值事件的崇礼门被焚

(2008-02-18 21: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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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顾骏 2008-2-18 22:18:38
 
    建于十四世纪的木制门楼崇礼门是韩国的“第一号国宝”,不幸于2月10日晚被大火焚毁。经警方侦破,年已七旬的蔡姓男子对纵火罪行供认不讳,据其交代,如此作案是因为在城市开发中受到不公待遇而向社会报复泄愤。事件发生后,韩国国民深受震撼,“第一号国宝”轻易被毁,让人无法接受。各大媒体在反思事件、总结教训时,集中探讨了文物、消防等部门在防灾救灾方面存在的不足。这样的反思无疑是必要的和重要的,否则很难唤醒政府机构来完整履行职责。不过,纵火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失火,在强调管理和技术防范的同时,更应该对作案者及其行为作深入的剖析,从个体心理到社会条件,展开思索,以引出对人类自身处境新变化的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蔡姓男子自称是因为感受不公而纵火泄愤,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这不难理解,尽管无法接受。现在需要考虑的是,因为感受不公而纵火焚毁“第一号国宝”,这样的动机和行为本身是否“公道”?个人即使受到不公待遇,这种不公与全民族所珍惜的国宝无端遭焚所表现出来的不公,是否可以相比?蔡某一人所受不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得到申诉,而国宝一旦焚毁,即使再造,也只能做到貌似而已。如此不属一个层次的事情怎么会在蔡某心里成为对等之物?退一万步说,蔡某的一人之忿为什么要采取伤害整个民族的方式来发泄?其中除了当事人个体性格偏执人格障碍之外,是否还反映了今日世界的一些重要价值观存在结构性缺陷?
  当今社会是一个标榜公平的世界,遭遇不公不但是一个可以诉诸舆论打动公众的主张,更是一个可以为自己无论何种作为提供合法性的理由。放眼世界,多少突破体制的行动都是借“公平”的名义而堂皇行之。这里,我们并不关注蔡某是否真的遭受不公,不关注蔡某遭受的不公到底有多严重,而是个人所受不公能否成为如火焚“第一号国宝”那样制造更大不公的合法理由?给以肯定回答的人,除了马上回去给所有“国宝”或其他重要装置和场合安装全套防范和援救系统之外,没有更好的办法。而给出否定回答的人则必须考虑如何在个人的意识深处为这种个人本位的“不公”及其宣泄,设置观念和心理上的节制和刹车。
  这里的难题不在于完全消除个人对于不公的申诉要求,而在于始终让这种要求保持在制度化的申诉渠道内。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至少有两个。第一个是确保公民个人有办法,利用现有的体制条件,将自己的委屈与不满表达出来,并得到他或她所信赖的权威答复。无论其申诉的主张是否得到认可,要求是否得到满足,都必须有令其能够接受的结论。这种接受不是就其内容而言,而是纯粹就其形式而言的。因为世界上本来就不存在绝对的公平,一切公平都是人的“公平感”的投射。所以,结论在内容上是否公平,无关紧要,在形式上是否能够产生公平感,才是关键。人们不会认为,蔡某不曾为自己所受的不公提出申诉,也不会随便猜测申诉得到的答复公正或者不公正。只相信蔡某对所有的答复都是不认可的,甚至理解为更大的不公,才会做出如此极端的行为。有鉴于此,任何一个标榜公平的社会都必须在体制上保证公民对公平的追求有一套实现甚或平息机制。能够实现公平固然好,不能实现公平,但能平息对公平的追求,也不失为维护秩序的良方,更不用说避免“第一号国宝”被毁的良方了。公平既然是“文化设定的目标”,那就必须配以“制度化的手段”,公民才不会为公平而走极端。
  第二个关键是在文化上或者价值理念上为公平设置一个标准或边界。公民追求公平是应该的,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其前提是公民追求公平的行动必须以不至于造成更大的不公平为界。这有点像法律书上讲的“正当防卫”。别人骂你,你不能打他;别人打你,不能马上杀了他。拿崇礼门事件来说,个人天大的委屈,不能以火烧国宝来“伸张正义”,因为谁都知道,个人的委屈不是国宝造成的,而且天大的个人不公也不等同于国宝被毁民族所受的不公。现在的问题恰恰是这么个连乳臭小儿都应该懂得的道理,在当今世界中却屡屡遭到违反。蔡某是一个例证,某些国家中频繁发生的枪杀无辜的情形也是例证,不受任何道义限制的恐怖袭击,如果不以“文明冲突”之类的宏大叙事来解读,也可以算一方面的例证。如此没有底线的公平,一旦盛行,只能表明在一个号称文明的社会里,公平的存在根基已经动摇。因为社会没有了共同的标准,以“公平”为申诉理由的个人采用的只是个人的标准,而纯粹的个人标准与完全没有标准是等价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等于没道理。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可以认为对于今天的世界恐怕最紧要的不是“技防”,而是“心防”,让全人类重新回归到对基本价值的底线共识上来。
  其实,崇礼门被焚本来就是一个象征性极强的事件。门楼在今天的韩国并没有实际的交通或军事功能,只具有文化或价值的功能。而且单从视觉审美的角度,旧门楼与新门楼也没有区别,以现代复原技术,修旧如旧是很容易做到的。真正遭受冒犯的是人类对时间那种纯属主观的推崇,即对传统的价值宗奉。蔡某对民族文化价值的自觉不自觉的冲撞,不但需要在刑事犯罪的范畴内加以讨论,还应该引出人们对人类世界中重要价值观及其现实处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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