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 星期二 临时起意的强奸与自首
(2009-11-10 0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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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器干预司法犯罪动机犯罪嫌疑人天壤财经 |
分类: 唐尼陈/新闻晨报/东方早报 |
新华社报道称,湖州市中级法院要求就当地一起强奸案展开复查。
今年6月,浙江湖州两名男子在与一名女子吃饭喝酒后对其实施强奸。二人随后被捕并被控以强奸罪,地方法院上周判两人各入狱三年。据政府背景的新闻网站报道,法院对量刑相对较轻的解释是,两被告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且事后主动自首。
想到,强奸是一种性犯罪,其犯罪动机有特殊性。杀人可以从凶器是自备还是临时取用来判断临时不临时,强奸的凶器由犯罪嫌疑人24小时随身携带,如何分辨?再者,强奸犯罪中,临时起意与蓄谋已久差别有多大?或者说,有多少强奸不是临时起意?法官是否想到,以性为目的的强奸(以报复为目的的强奸似可归入故意伤害)绝大多数是临时起意,这一点应该在立法时已经考虑到,不应该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重复考虑。
自首可以从轻量刑的必要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有悔改之意。但是,强奸犯罪似乎太容易有悔意了,常识是,男性在勃起时和射精后的自省精神天壤有别。而且,认定强奸的主要标准是违背被强奸人意愿,不仅仅是行为的暴力程度。强奸实施者对自己行为性质的判断不像杀人般清楚明白。酒醉强奸,事后不自首,也可能是没认识到自己实施了强奸(多见于法制意识薄弱地区或夫妻间性暴力),属酒后乱性;事后自首,也可能是在实施强奸时非常清楚自己所为的性质,属借酒壮胆。如果是后者,自首恐怕恰恰可以证明其不是冲动犯罪。以上种种皆是臆断,不敢干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