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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款出国旅游”成为待遇如何查?

(2010-07-01 09:08:38)
标签:

杂谈

         当“公款出国旅游”成为待遇如何查?        

          

   2010年6月9日,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的规定,对于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6月30日新京报)
   为惩处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中央纪委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作了规定,对于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中央纪委这一规定,彰显了惩处公款出国的决心。然而,惩处公款出国旅游的板子如何落地有声,值得关注。
   现实生活中,公款出国者,谁也不会明目张胆地表示自己是公款出国旅游,几乎都美其名曰:出国考察。从某种意义上,一些所谓的出国考察,已经变成了出国旅游的代名词。特别是在一些地方,出国考察并不是工作需要,而是干部享有的一种待遇。比如,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明确规定,“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委领导出访一年一般不超过一次,处级干部二年不超过一次,处以下干部三年不超过一次。” “委机关、省重点办的处级干部在退休前争取安排一次出国(境)培训、研讨或考察”。(2008年12月3日人民日报)当出国考察成为一种干部待遇,出国考察已经不存在工作需要可谈,而完全成了制度安排。出国考察即使实为出国旅游,也是人人心知肚明的事情,出国审批程序及出国费用报销程序,已在制度安排上“一路绿灯”。
   若要将中央纪委惩处公款出国旅游的板子做到落地有声,就必须打破出国考察作为干部待遇的制度安排。是否需要出国考察,不能以官员的级别高低为标准。不能让出国考察沦为各级领导干部的“唐僧肉”,官大的可以多咬几口,官小的只能少咬几口。要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从工作需要出发而不是从官员的级别出发,论证出国考察的必要性,严格审批手续。对于出国考察者的费用报销,纪检部门要作为重要审核环节予以把关,对出国线路、费用支出项目是否涉嫌公款出国旅游,予以鉴别、认定。地方政府每年的公款出国考察费用,要列入财政预算,要将每一批出国考察者的考察理由及其具体费用做到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的监督。
   对于公款出国考察,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没有纪检部门在审核程序上的参与,没有公众的监督,惩处公款出国旅游的板子,只能成为悬在空中的“样子”,而无法做到落地有声。

 

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0-07/01/c_12284789.htm

深圳商报http://szsb.sznews.com/html/2010-07/01/content_11350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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