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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层面斩断“贿选”之手

(2009-06-06 22: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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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从制度层面斩断“贿选”之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规范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通知》要求,坚决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5月31日新京报)
   中办、国办发出通知,坚决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应该看到,现实生活中,不少地方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贿选现象,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影响了村民参与选举的热情,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之风之所以在一些地方盛行,应了老百姓那句“无利不起早”的俗语。现实情况是,能够在选举的贿赂上不断加大筹码,在贿赂上参与比拼的人,基本上都有着一定的经济实力。他们对进入村级领导班子看好的往往不是如何为村民服务,如何率领村民致富,而是利用获得的权力,赢得对当地矿产资源、土地资源以及各种经济资源的优先开发权,以获取更多的个人回报。因此查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仅是在政治上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力,更是在经济上保障村民的应有权益和长远利益。如何将中办、国办的通知精神落在实处,关键是要采取有力措施,从制度层面斩断“贿选”之手。
   首先,对于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可能出现的贿选要未雨绸缪。贿选者实施贿赂的目的,就是以较小的贿赂投入获得权力,从而利用权力获取更大的回报。因此,不要等到贿选问题出现后再去查处,要在制度设计上,让贿选者不敢生出贿选的邪念。比如对于实施贿选者,可以根据其贿赂金额,给予高倍罚款,让其偷鸡不成倒蚀一把米。
   其次,要从源头上堵住村级领导班子成员可能利用权力得到好处的渠道。对于党政机关干部我们有各类明确规定,比如不得经商、不得办企业、不得在企业中参与个人股份等,这些规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组织,是乡镇基层政权的基石。随着村级经济的发展,村级领导班子在经济发展中的权力作用不断强化。对于这种不断强化的权力同样应该给予必要的制约,以防以权谋私。因此,对于村主任利用当地资源经商、办企业也应做出必要的限制,当我们在制度层面堵住了村级领导班子成员利用权力的发财之道时,一些人的贿选冲动就会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众所周知,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干部,不能由政府财政支付工资。但是近几年来,许多地方随着政府财政实力的不断壮大,采取了由政府财政对村主任给予工资补贴的做法,有的地方甚至实行了村主任工资制。笔者认为,在对村主任利用当地资源经商、办企业做出必要的限制,遏制一些人贿选冲动的同时,应逐步实行村主任工资制。通过实行村主任工资制,让村主任在生活上无后顾之忧,一心一意率领村民发展农村经济。

梅州日报
http://www.mzrb.com.cn/news/0906/01/0906010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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