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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状”是“推卸责任状”

(2008-10-16 08:47:35)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生死状”是“推卸责任状”

           

                      发稿:河北青年报

 

   河南新乡市原阳县教体局向全县师生印发了《中小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要求在校生家长签字,这项有着良好愿望且颇具“创意”的工作却遇尴尬,大多数家长和学生认为《协议书》内容“偏心眼儿”,部分家长将之视为“生死状”而拒签。(10月15日东方今报)
   河南新乡市原阳县教体局向全县师生印发了《中小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据说是一个关爱学生安全的颇具“创新”之举,然而学生家长却视之为“生死状”而拒签。就句实在话,不是学生家长不讲情理,而是原阳县教体局,作为学校的主管部门,将屁股坐歪了,一屁股坐到了本部门的利益上,坐到了学校和老师的利益上。
   所谓《中小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本质上就是让学生与学校签订一个“生死状”。这个协议书的第九条说,“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炮、玩锐刃钝器物等,一旦出现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我们不由得要问,凭什么让学生自己负责?中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学校对学生既负有教育的责任,又负有监管的责任。由此看来,这个“生死状”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明明是站不住脚的“生死状”为啥能够出台呢?不能不说大环境下问责力度的加大,使一些人坐不住了,感到工作上有压力了。工作有压力是件好事,要让压力变成促进工作的动力,而不是变成推卸责任的动力,更不是通过出台一张“生死状”来推卸责任。原阳县教体局此举,既反映了一些政府官员的懒政思维,也反应了一些政府官员不思进取的工作作风。
   还应看到,将“生死状”视为推卸责任的法宝,只会使负有管理义务的学校和老师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放松对学生教育与监管。不但不能推卸责任,还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反而承担更大的责任。
   其实,“生死状”也不可能成为原阳县教体局一厢情愿的“推卸责任状”。正如有专家所说,“《协议书》第九条,其外延界定很不清晰,如果学生真在学校出了事,恐怕责任划分不会这么简单。况且出于单方面意愿要求学生家长签字,何来‘协议’一说?推行这样的协议,本身就有悖于法律精神和道德准则,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

 

河北青年报http://www.hbqnb.com/news/html/Wonderful/2008/1016/08101624739177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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