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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开发商建学校”是政府责任失守

(2008-08-22 18:52:06)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让“开发商建学校”是政府责任失守

                         杨金溪

   2006年3月,郑州市人大以立法的形式,颁布实施了《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所有新建小区,开发商应根据入住人口,建设相应的配套教育设施。而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中小学义务教育的主体是政府,建学校是政府的事(8月21日大河网)。
    此举听起来很美,但只要认真琢磨一下就可看出,这一规定的实质是政府责任的失守。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因此中小学义务教育的主体是政府,建学校是政府的事。政府将自己本该承担的责任推给了开发商,这一政府责任的失守将会带来许多负面效应。
    首先,政府以出让土地等优惠政策,让开发商投资建学校,违背了纳税人的意志。来自于税收的地方公共财政,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发展教育事业。实施中小学义务教育,建学校理应由地方财政支出,现在改为由开发商出资办学校,本该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地方财政有暗度陈仓之嫌。人们有理由质疑,用于建学校的公共财政开支用到哪里去了?
    其次,教育资源将会出现分配不合理的局面。开发商建学校,势必会造成教学设施与师资跟着市场走,而不是跟着需要走,不是跟着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走。当良好的教育基础设施及过硬的师资力量都向开发商所建学校的地段集中时,必然会出现一部分地段教学设施及师资力量相形见绌的局面,使政府对教育资源的调节之手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第三,开发商所建学校,有的是捐给政府,有的是建成后按民办学校管理。对于按民办学校管理的地段居民子女,附近公办学校一律不准接收其入学,人为地造成了这些地段的民办教育垄断。比如,郑州北环的一个大社区由开发商出资,在小区内建成了一所民办性质的小学——某双语小学。此后,郑州市金水区教体局便把该小区的适龄入学儿童划片划入这所双语小学,附近的公办学校一律拒绝接收。但是每学年4000多元的学费,让一些收入不高的社区居民感到难以承受。这种垄断的背后,花高价“买”义务教育的背后,有没有猫腻,恐怕也要打一个问号。
    第四,有律师认为,人民教育人民办,是指全体国民,不是只指开发商。按照中国法律的精神,地方人大的下位法必须服从《义务教育法》等上位法,所以《条例》有违法嫌疑。由此看来,郑州立法要求开发商建学校,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中国有句人人皆知的话,这就是“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地方政府也许在发展教育上还存在资金困难等问题,但资金再困难也不能将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和建学校的责任推到开发商身上。地方政府要通过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节约行政开支,比如大力降低公款接待、公车使用、公费出国的支出等,让有限的资金多在发展教育事业上发挥作用。
(春城晚报)

春城晚报
http://www.yunnan.cn/comment/content/2008-08/22/content_680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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